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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恩:峇里套案:完美到難以成真

譚偉恩 本(2013)年的12月7日,第九屆WTO部長會議通過了相當振奮人心的「峇里套案」(Bali Package,以下簡稱BP),與會的部長們在為期五天(3日~7日)的會期中還另行通過了一些充滿願景的決議。此一成果當屬難能可貴,也是WTO成立近20年的首例,不少評論因而認為BP對於推展因金融風暴而受創的全球貿易意義非凡,[1]尤其是暫時保住了搖搖欲墜的貿易多邊主義框架。新任秘書長Azevêdo甚至喜極而泣,於會期結束之際表示:「BP不僅僅只是再次確認各會員對於WTO的承諾,更為杜哈發展議程(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以下簡稱Doha Round)提供了前進的動力。BP這項我們共同通過的決定(decisions)是完成日後談判關鍵的墊腳石。」[2]

王慕義:生物與化學武器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王慕義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博士班四年級   近年來,「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 一詞不時見諸媒體及相關書籍刊物,其實際上指核子武器、生物武器與化學武器,具備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廣泛損傷之巨大威力,有別於步槍、火砲及戰車等一般傳統武器,雖然後者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作為前者的投射媒介。不過,目前國際社會對於核子武器以及生物與化學武器卻制定截然不同的法律規範。針對核子武器,國際社會僅在防止其持有國數量的增加,即所謂的「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且並未明確禁止持有國使用之。針對生物與化學武器,國際社會不僅要「不擴散」,也明確禁止國家持有及使用,規範較為完整。在歷史上,至今僅有一次核子武器的使用紀錄,即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向日本投放兩顆原子彈,而關於生物與化學武器的案例則較多,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和英國於戰場上相互使用「芥子氣」(mustard gas)、日本於一九三○年的台灣「霧社事件」中使用毒氣鎮壓原住民、義大利於一九三五年攻打衣索比亞時使用毒氣、日本侵華戰爭時駐在中國東北的「七三一」部隊利用活體進行細菌武器試驗、納粹德國以毒氣屠殺集中營的猶太人、美國於越戰時使用「橙劑」(Agent Orange)、伊拉克於一九八○年代的兩伊戰爭期間使用化學武器攻擊伊朗軍隊以及庫德族平民,以及二○一三年八月敘利亞內戰中發生的化學武器攻擊事件。其他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於一九九五年在東京地鐵施放「沙林」(sarin) 毒氣,或是911事件後出現的「炭疽熱」(anthrax) 恐慌,則是包括恐怖份子在內之非國家行為者使用生物與化學武器的象徵性案例。

張愷致:國際組織之國際責任:從海地霍亂案探討

張愷致∗ 在2004年海地前總統亞里斯泰迪被迫流亡後,為了處理海地國內的一連串動亂,聯合國安理會於同年通過第1542號決議在海地佈署維和部隊(The United Nations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Haiti, MINUSTAH),在2010年海地大地震後,維和部隊亦投入當地救援工作並維持該地區的穩定及和平。然而,對海地民眾來說,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後帶來的除了和平之外,更包含了可怕的霍亂病原。在2010年時,海地開始出現大規模的霍亂流行,截至目前為止共造成數十萬人感染,八千餘人死亡的結果。海地為何出現霍亂大流行一直是爭論的重點,但確定的是在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前,海地當地原先並無霍亂疫病問題。

張愷致:Kiobel案後美國外國侵權法案發展

張愷致* 在1980年Filartiga v. Pen-Irala案後,美國聯邦法院確立了依外國侵權法案(Alien Tort Statute,簡稱ATS)對違反「國際法(law of nations)」以及違反「美國所簽署條約」行為之事物管轄權,並在Ir re Estate of Ferdinand E. Marcos案、Kadic v. Karadzic案及Doe v. Unocal等案的發展下,將法院的管轄權擴及發生於他國領土上之「嚴重違反國際習慣法」和「強行法(jus cogen)」之行為類型。然而,隨著許多境外侵權案件在美國提起訴訟,美國法院是否應該有權將管轄權擴及於領土外之外國人及行為亦引起爭議。

譚偉恩:不可能的任務:由ICAO與UN的關係淺析台灣之加入

譚偉恩   ICAO與UN的關係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目前有191個會員國,其組織法與所謂的國際航空公約本身是同一份文件,其中的第七章(43條以下)開始處理組織內部的有關事宜。在與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 UN)的關係上,1947年10月3日的議定書讓雙方建立起合作關係;即ICAO成為UN的專門性機構(specialized agency)。[1]隨著此份文件的生效,兩個組織均承擔起一定義務,應協助彼此完成在《聯合國憲章》和《航空公約》下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ICAO的會員國可以透過UN的技術援助計畫(Programme of Technical Assistance)得到發展航空事業的支持。然而,目前UN會員國並非盡數為ICAO的當然成員;多明尼加、列支敦士登、吐瓦魯以及蒙地內哥羅目前都沒有加入,而在ICAO的正式成員中有一個不是UN的會員:庫克群島;這位ICAO的成員恐怕不能算是嚴謹意義的主權國家,蓋其是在自治的情況下與紐西蘭維持「自由聯繫」的關係(即類似波多黎哥與美國)。因此,庫克群島的涉外關係實際上乃係由紐西蘭為其負責。[2]

譚偉恩:區域政治中的衝突與合作:歐洲與拉美的檢視

一、區域性的國際關係:敵友關係如何判定?   區域性的國際關係不同於以全球為範圍的世界政治,蓋特定區域中的行為者數目相對穩定,並在地理條件的限制下呈現彼此互動的常態性。除非今有外部勢力介力或是區域本身發生重大事故,否則區域政治的不變性大於變動性。 以「行為者數」與「地理條件」兩個變數進行觀察,區域國家判定彼此身份的參照點有二:觀念或物質力量。綜合兩個變數與兩個參照指標,區域性的國際關係在理論上有下表的16種可能性。

譚偉恩:經濟發展:理論淺析與國家個案

譚偉恩   Milovan Djilas曾說過,沒有資本的援助,低度發展國家不可能興起。毋寧,所有的發展都是「依附性」的。除了仰賴外資,國家追求發展的另一個策略就是透過區域主義,即在一定地理範圍內與鄰近的國家以經貿聯盟的方式去擴大市場規模,同時保護本國產品免受過多的外部競爭。區域主義策略的進化版是有關投資規則的協定或是制定專屬於區域的產業網絡。前者讓發展中國家可以和北方的跨國公司進行議價,後者讓區域性的同質產業集中化,成為一方之霸。

譚偉恩:福禍相倚:《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迷思

譚偉恩   能與非正式邦交國簽署經貿性的法律文書確定台灣在涉外貿易上的利益,是一件重要成就,且應特別感謝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無日無眠地長期努力。惟《台紐經濟合作協定》(英文全稱:The 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ZTEC;以下均簡稱ANZTEC)的法律性質和政策效果需要辯明與更多的討論,以釐清若干似無若有的迷思。

吳代華:從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論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的承認問題

指導老師:陳純一教授 學生:吳代華 學號:101253009 一、   前言  利比亞自16世紀中葉起所屬於鄂圖曼土耳其帝國,但1911年至1912年利比亞因義土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義大利的殖民地。二戰結束後在聯合國安排之下利比亞於1951年宣告獨立,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然而,戰後利比亞所建立的王國,卻於1969年由格達費強人所領導的自由軍官組織推翻。在歷經長達42年的專制政權後,利比亞於2010年底,受到其他阿拉伯國家發生一系列以「民主」和「經濟」等為主題社會運動的影響,相繼出現反政府示威遊行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