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叡:國際法下基因研究告知後同意

張育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自80年代以來,生物科技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起初我們重視的是技術面的發展,例如:DNA序列的研究、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立;然而,隨著技術面的日趨成熟,法律、社會或國家政策自然會對此等新興科技有所回應。本篇試圖就生物倫理相關規範中基因研究告知後同意之概念進行國際法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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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李宜恩:國際迷你課程-人權、少數族群及宗教自由(二)

李柏翰/李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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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人權法中關於少數族群之保障

一、國際人權法下少數族群之定義

國際人權法下,對於少數族群保障之前提在於何謂少數民族,因此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是「何謂『少數族群』(minority)?」,其定義將會決定對於所保障之對象為何,而目前國際社會針對少數民族之定義尚無共識,許多被提出之法律定義,通常都包括客觀因素(objective factors),諸如共同種族、語言或宗教存在之事實(the existence of a shared ethnicity, language or religion)及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包括個人認為自己是該少數族群的一份子(individuals must identify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minority)。歷史上,國際社會首度提出之定義是1977年「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Francesco Capotorti所提出,其對少數族群所建議之定義及要件為一群人在人口比例上為少數,於社會上並不具有優勢地位,其須為一定居國之國民,種族、宗教或語言上與國內多數人口不同,並且團結一致以維護其文化、傳統、宗教或語言。惟該上述之定義引發一些批評,其中主要包括下列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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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和平崛起的法治對話

宋承恩
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

吞吐大量文字而輾轉反側的一夜,我與法進行了如下的夢囈:

 

法: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北京政府遞交通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兩國在南海的爭端,對中國提起訴訟。

 

我:我注意到了,此事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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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芸珮:『圈外人』的『進化』論

杜芸珮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助理)

 

我國在正式外交場合中,時常扮演著圈外人的角色,面臨無法參加許多國際組織會員國大會以及多邊條約締約國大會等重要國際會議的困難,自然無法全盤掌握各項國際條約之訂立過程,例如利益團體遊說之經過與立場,以及國與國間的政治角力過程等。當各國為了某條文的解釋與適用方式進行協商、結盟,乃至於爭辯,我國既未參與討論,僅取得經過數次討論後的結果,過程自是毫無所悉,更增加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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