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超國界法治典範 躍然紙上 (談林克穎案英國裁判書)

原文於2014年06月30日,刊載於中國時報,請點選連結觀看

 

林克穎經刑事判決定讞後,我政府即積極引渡林回台服刑,先獲英國會議員支持簽署(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Extradition of Zain Taj Dean,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再獲英國蘇格蘭法院初步裁判同意,是台灣司法及人權所獲的信任票。我國法院、法務部、外交部的努力值得肯定;蘇格蘭法院超越邦交「政治」、尊重「法治」的務實,更堪為超國界法治的典範。

近70頁的裁定書筆者一讀再讀,深感敬佩,裁定書內容精緻簡潔,值得法律人借鏡。總體上,裁定書用字淺顯、語法易讀,層次分明、爭點清晰,切中核心,此外,字裡行間流露法官的理性獨立、感性自信,似如與當事人,即被請求引渡人─Zain Taj Dean、請求人─中華民國(台灣)領地,進行一場追尋真相與正義的蘇格拉底式對話。

 

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Lean Maciver)熟稔憲法及超國界法,在權力分立、人權保障之間力求平衡,令人激賞。當林克穎質疑台灣司法不公時,法官就指出,英政府與台灣簽署備忘錄司法合作,應有信任彼此司法管轄及品質的意涵。因此,法官先自問是否有權審查台灣刑事判決過程?考慮證據審查密度?再以人權保障,包括英國引渡法、歐洲人權公約、台灣已將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等事實為核心,檢視是否有「足以重開審判」之嚴重明顯違法爭議。

 

其次,馬法官審理節奏明快,處處展現「妥速審判」的積極企圖,時時留意當事人程序保障。例如:為何庭期延後?林的權益是否受律師適格專業的維護?舉證辯護的準備期間是否充足?包括程序時程、實體爭點、訴訟指揮,法官就可能爭議點一一重點交代,力求當事人心服口服。

 

馬法官還自述法庭活動觀察,把主觀上對林克穎、律師、證人的印象、互動、評價等可能影響心證形成的因素攤在陽光下,虛心面對「法官以人行神事」的挑戰,體現「全觀法律人」的「全觀性自由心證」。

 

從裁定書看見了英國司法如何細緻建構裁判信任度:對人權慎重、對真相謙卑、對人性務實、對法律適用既理性亦感性。一審裁判品質之高,難怪英國案件上訴改判率極低。反觀台灣高上訴率、偏高的改判率及發回重判率,常聽到當事人抱怨訴訟不當或拖延、質疑法官偏見,造成當事人期待「下一個法官會更好」以上訴拚運氣。

 

再者,林克穎的抗辯亦值我們反省。我法務部聲請引渡文件缺漏遭林質疑,讓法官花大篇幅說明,雖瑕不掩瑜,但實可避免。另如台灣法官更換頻仍、開庭打瞌睡、出庭作證警察非車禍現場同一人、警方疑未及時保全沿路監視器證據畫面云云;固然林無法證明這足以影響司法公正,但諸此指摘尚非單一個案,確實折損國人對司法之信任。

 

而當林抱怨台灣監獄環境惡劣形同「非人道或汙辱之處罰」,法官費心查證認定實況尚非嚴重不堪,且指出台灣政府已保證提供林「有床、合宜如廁設施」的外籍牢舍。諷刺的是何以我國籍受刑人待遇不如外籍人?而國際專家對我《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意見確已指出「監獄過度擁擠會導致衛生、隱私、暴力等人權問題」。讀到這項保證函,讓筆者不禁要請問政府:「何謂平等權?基本人性尊嚴?」

 

最後,政府將擴大引渡通緝犯之時,容筆者潑點冷水:台灣司法雖通過蘇格蘭法官「正當程序」的抽考,絕不意味可以通過「法治國」的大考。例如,因為檢方在偵查中「發布通緝」是不需經法官審查,這樣的通緝通不過正當程序檢驗之個案所在多有。因此,在向外國政府請求引渡前,行政院務必「關了門做好無罪推定的證據審查」以免被外國法官「死當」。

 

一份裁判書的字裡行間,撐持的價值不只法律人的正義實踐,更是深廣的社會文明。躍然紙上的是筆者對英國熟悉的印象:上從國家運作、下至常民生活,「法治」(rule of law)早已內化為文化底蘊;英國大憲章將屆800年,不愧民主法治發源地。筆者服氣之餘,也深深期待,取法乎上,成事在人,台灣司法可以更爭氣!

 

筆者6月30日補充:
本文發表後,筆者很高興接獲法務部方面2點補充資訊,於此與讀者分享
1.      筆者於本文中提及「我法務部聲請引渡文件缺漏遭林質疑,讓法官花大篇幅說明,雖瑕不掩瑜,但實可避免。」實屬誤會
法務部還原情況指出,我國法務部正式向英方(蘇格蘭)提出的引渡請求所附文件完整、且文件經公(認)證。不過,蘇格蘭檢方影印提出法庭資料有缺漏;經被告林克穎質疑,我國法務部立即與蘇格蘭檢察官䏈繫,共同檢視流程,並無問題。
2.      我國與外國已簽署了12個引渡條約、1個個案引渡MOU(即林克穎案。林克穎案是目前唯一且第一個依標準引渡程序進行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