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愷致:日澳南極捕鯨案評析

張愷致*

 

國際法院在2014年3月31日對澳洲控告日本違反國際捕鯨公約案(紐西蘭參與訴訟)(Whaling in the Antarctic (Australia v. Japan: New Zealand intervening))作出判決,認定日本第二階段捕鯨研究計畫下南極洲區域捕獵特別許可(Japanese Whale Research Program under Special Permit in the Antarctic, 以下簡稱JARPA II)違反日本在國際捕鯨公約下之義務,日本並應就其JARPA II與公約相違背處加以修正,並應避免依JARPA II違法部分繼續核發鯨魚捕獵許可。

與1931年和1937年的捕鯨公約不同的是,1946年生效的國際捕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 ICRW),文本中對於應該如何保護鯨魚數量以及控管捕鯨產業並沒有具體規範,相對的,相關規範則是出現於後續訂定的時程表(Schedule)中。按照ICRW體例,公約下成立的捕鯨委員會(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有權訂定時程表,除非締約國明示反對,否則此些時程表亦將成為公約之一部分並對締約國產生拘束力。在1950年,捕鯨委員會成立了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負責對締約國的捕鯨計畫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在1980年代中期,科學委員會則開始以特定「指導原則」(Guideline)進行鯨魚捕捉特許的審查,在本案中適用的指導原則,分別為附件Y和P的「為科學研究許可捕捉審核計畫」(Guidelines for the Review of Scientific Permit Proposals)以及「特別捕捉許可及研究結果審查程序」(Process for the Review of Special Permit Proposals and Research Results from Existing and Completed Permits)。在目前的時程表中,ICRW要求締約國尊重備忘錄中要求禁止單純商業性捕鯨(para. 10(e)),並禁止在南方庇護區商業性捕捉長鬚鯨(fin whale)(para. 7(b)),此外,也要求會員應遵循備忘錄中對加工船捕鯨之限制(para. 10(d))。然而,依ICRW第八條第一項,基於「科學研究」而實施的捕鯨並不再禁止之列,此外,對因科學研究而遭獵捕的鯨魚部位進行商業性販售[註一]亦不受公約之限制;也因此,倘若捕鯨行為係以科學研究為其目的,其所受規範檢視密度及較一般捕鯨為低。

 

本案受爭執的日本在2005年頒布第二階段日本鯨魚研究在南極地區的鯨魚捕捉許可辦法(JARPA II),主要是延續日本1987頒布的捕捉許可辦法(JARPA)。JARPA制定之初,闡明其設置目的及捕鯨措施乃是為了為對南半球小鬚鯨(Southern hemisphere minke whale)以及南極附近生態狀況進行科學研究,計畫中並預定每年核發825頭南半球小鬚鯨及50頭抹香鯨的捕捉許可,雖然抹香鯨的捕捉許可嗣後被撤銷,而小鬚鯨的許可捕捉數量亦有下降,但在JARPA施行的18年間,共計有6,700頭南半球小鬚鯨遭到捕殺。JARPA II的計畫中,授權捕殺的範圍包括小鬚鯨、長鬚鯨(fin whale)及座頭鯨(humpback whale)等在內的三種鯨魚,其捕殺計畫之目的亦是為了近一步了解南極地區生態,並對物種間競爭關係進行研究。如前述,根據IWRC第八條第一項,倘若捕鯨許可係依科學目的而發出,其捕鯨後鯨肉販售等並不受一般禁止商業性捕鯨之限制,因此JARPA II下對鯨魚的捕捉許可以及執行上是否確實是為科學研究而實施,即是爭執重點。日本在本案主張其捕鯨措施係出於科學研究目的,而澳洲、紐西蘭等則主張科學研究僅是日本商業捕鯨的藉口。

 

本案經審理後,國際法院判決日本敗訴,其敗訴理由可解略整理如下。首先,從JARPA II所獲得研究結果觀察,部分研究資料確實須由捕殺鯨魚方能獲得,因此法院認為JARPA II採取捕殺鯨魚方式進行科學研究,並不必然違反ICRW的規範,也因此,本案的重心,也將移往JARPA II所設定的捕捉許可,是否與其進行「科學研究的目的」相符?其捕捉措施又是否確係為了科學研究所施行。由於本案中JARPA II的「許可捕捉數量」和「實際實施數量」有所差異,有時捕捉數量遠低於許可捕捉數量,此時在「實際捕捉數量」和「許可數量」間的數量差異,顯示了捕捉者在授權下可獲得的「捕捉裁量權」,此種裁量權的存在也讓人對JARPA II核發捕捉許可是否參雜「非科學研究目的」產生質疑(計畫性科學研究採樣樣本數理應與其計畫相同)。據此,法院認為縱使JARPA II的設置可能係出於科學研究,但JARPA II在設計和施行上間的落差,卻凸顯了捕鯨措施非科學目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國際法院在本案中判決日本違反ICRW而應對其JARPA II予以修正。

 

此一案例中值得觀察部分主要有三:首先,基於訴訟範圍,國際法院之判決效力僅限於日本在南極附近之捕鯨,而不及於日本在其沿海及西太平洋地區之鯨魚捕獵行為,其中在2014年4月26日,日本宮城縣的捕鯨船隊即繼續出發進行近海捕鯨作業,此外,日本亦可在修改其JARPA II規範後繼續在南極地區實施捕鯨,因此縱使國際法院此次判決日本敗訴,但其究竟對於節制日本的捕鯨行為能有多大的效果,令人質疑。再者,此次捕鯨案亦凸顯了生態保育與傳統文化間所可能產生的衝突。長久以來,捕鯨和食用鯨肉被認為是日本的傳統文化之一,縱使此文化近年已逐漸式微,但從日本對於其捕鯨船隊的補貼與支持觀察,日本政府似有意保存此一特殊文化,此外,類似的捕鯨傳統,亦可見於丹麥的自治屬地法羅群島(Faroe Island),縱使捕鯨行為遭批殘忍[註二],但對日本或法羅群島民眾而言,卻也是其重視的傳統文化,外界不應以自身之價值觀恣意批判其傳統價值。由於過往國際法的發展,主要是以特定議題為核心進行發展,而缺少全面性的規範體系,也因對於各種不同類型的國際規範間的競合與適用上究竟孰優孰劣,即成為近代國際法處理上之難題,此次南極捕鯨案雖然並未直接提及傳統文化保護問題(因日本是以科學研究名義進行捕鯨),但長久而論,對於各種價值衝突下的取捨乃是難以迴避的問題,未來各種國際公約的競合和衝突上的所衍生的規範適用問題亦值得觀察。最後,從本案中我們亦可發現近代國際法發展中,國際組織對國際規範發展的影響。在傳統概念下,國際法是由國家所簽訂的國際條約、協定所組成的權利義務結構,而各類型國際組織和秘書處理應是處理一般例行事務的行政機構;然而,各類型國際組織和秘書處長期運作,不論是基於條約的授權或是長期運作的催化影響,國際組織所訂定的規章和作業程序,往往也開始成為國際規範的一部份,本案中捕鯨委員會下的科學委員會,其用以審視締約國遞交捕鯨許可計畫之「準則」,縱使名義上可能僅為內部作業規範,但其適用結果卻也直接影響締約國在規約下權利義務的負擔和行使,而此些內部規範或次級立法對締約國所可能產生的影響,也正是所謂國際行政法(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所探討的一環。綜上,雖然此一南極捕鯨案本質上並未涉及高度爭議或敏感性的條約解釋,但在其判決中,卻可端見許多國際法之發展趨勢或侷限,因而簡介此案以供參考。

 

 

 

[註一] ICRW Article VIII, para.1: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Convention any Contracting Government may grant to any of its nationals a special permit authorization that national to kill, take and treat whales for purpos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 to such restrictions as to number and subject to such other conditions as the Contracting Government thinks fit, and the killing, taking, and treating of whal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oper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Each Contracting Government shall report at once to the Commission all such authorizations which it has granted. Each Contracting Government may at any time revoke any such special permit which it has granted.

[註二] 法羅群島捕鯨影片連結如下,但因內容血腥,請自行斟酌是否觀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ayUjPoiTmE

 



* 作者為New York University LL.M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聯絡方式:kcchang031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