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偉恩:區域政治中的衝突與合作:歐洲與拉美的檢視
一、區域性的國際關係:敵友關係如何判定? 區域性的國際關係不同於以全球為範圍的世界政治,蓋特定區域中的行為者數目相對穩定,並在地理條件的限制下呈現彼此互動的常態性。除非今有外部勢力介力或是區域本身發生重大事故,否則區域政治的不變性大於變動性。 以「行為者數」與「地理條件」兩個變數進行觀察,區域國家判定彼此身份的參照點有二:觀念或物質力量。綜合兩個變數與兩個參照指標,區域性的國際關係在理論上有下表的16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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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性的國際關係:敵友關係如何判定? 區域性的國際關係不同於以全球為範圍的世界政治,蓋特定區域中的行為者數目相對穩定,並在地理條件的限制下呈現彼此互動的常態性。除非今有外部勢力介力或是區域本身發生重大事故,否則區域政治的不變性大於變動性。 以「行為者數」與「地理條件」兩個變數進行觀察,區域國家判定彼此身份的參照點有二:觀念或物質力量。綜合兩個變數與兩個參照指標,區域性的國際關係在理論上有下表的16種可能性。
譚偉恩 Milovan Djilas曾說過,沒有資本的援助,低度發展國家不可能興起。毋寧,所有的發展都是「依附性」的。除了仰賴外資,國家追求發展的另一個策略就是透過區域主義,即在一定地理範圍內與鄰近的國家以經貿聯盟的方式去擴大市場規模,同時保護本國產品免受過多的外部競爭。區域主義策略的進化版是有關投資規則的協定或是制定專屬於區域的產業網絡。前者讓發展中國家可以和北方的跨國公司進行議價,後者讓區域性的同質產業集中化,成為一方之霸。
譚偉恩 能與非正式邦交國簽署經貿性的法律文書確定台灣在涉外貿易上的利益,是一件重要成就,且應特別感謝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無日無眠地長期努力。惟《台紐經濟合作協定》(英文全稱:The 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ZTEC;以下均簡稱ANZTEC)的法律性質和政策效果需要辯明與更多的討論,以釐清若干似無若有的迷思。
Pei-Lun Tsai Ph.D. Candidate,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On 2 April 2013, the United Nations (UN) General Assembly adopted the Arms Trade Treaty (Treaty), by a vote of 154 in favour, 3 against, and 23 abstentions.* The Treaty is the result of a six-year long process of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tions and the first […]
指導老師:陳純一教授 學生:吳代華 學號:101253009 一、 前言 利比亞自16世紀中葉起所屬於鄂圖曼土耳其帝國,但1911年至1912年利比亞因義土戰爭的爆發而成為義大利的殖民地。二戰結束後在聯合國安排之下利比亞於1951年宣告獨立,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然而,戰後利比亞所建立的王國,卻於1969年由格達費強人所領導的自由軍官組織推翻。在歷經長達42年的專制政權後,利比亞於2010年底,受到其他阿拉伯國家發生一系列以「民主」和「經濟」等為主題社會運動的影響,相繼出現反政府示威遊行的活動。
國際間反恐怖主義工具對國際法的影響 ─以九一一攻擊事件美國的回應為例 邱意晴 外交學系碩士班一年級 壹、前言 恐怖主義的出現與發展有其長遠的歷史,但2001年的九一一攻擊事件後,開始廣受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相關學科討論。除了恐怖主義對於後冷戰時期國際安全的嚴重威脅外,攻擊事件後,美國迅速以「反恐戰爭」(War on terror),向中東出兵作為回應,也是國際法學界針對反恐措施的合法性,激烈交鋒的原因之一。 本文將以2001年美國本土所發生的九一一攻擊事件為例,首先描述恐怖主義和恐怖攻擊在國際法上的特殊性,繼而討論美國對於此次攻擊事件的回應,以及此種回應對於國際法的影響。
張育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自80年代以來,生物科技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起初我們重視的是技術面的發展,例如:DNA序列的研究、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立;然而,隨著技術面的日趨成熟,法律、社會或國家政策自然會對此等新興科技有所回應。本篇試圖就生物倫理相關規範中基因研究告知後同意之概念進行國際法的討論。
李柏翰/李宜恩 欲觀看本文附註腳之完整版本,請點選連結觀看,謝謝! 肆、國際人權法中關於少數族群之保障 一、國際人權法下少數族群之定義 國際人權法下,對於少數族群保障之前提在於何謂少數民族,因此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是「何謂『少數族群』(minority)?」,其定義將會決定對於所保障之對象為何,而目前國際社會針對少數民族之定義尚無共識,許多被提出之法律定義,通常都包括客觀因素(objective factors),諸如共同種族、語言或宗教存在之事實(the existence of a shared ethnicity, language or religion)及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包括個人認為自己是該少數族群的一份子(individuals must identify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minority)。歷史上,國際社會首度提出之定義是1977年「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Francesco Capotorti所提出,其對少數族群所建議之定義及要件為一群人在人口比例上為少數,於社會上並不具有優勢地位,其須為一定居國之國民,種族、宗教或語言上與國內多數人口不同,並且團結一致以維護其文化、傳統、宗教或語言。惟該上述之定義引發一些批評,其中主要包括下列三點:
宋承恩 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 吞吐大量文字而輾轉反側的一夜,我與法進行了如下的夢囈: 法: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北京政府遞交通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兩國在南海的爭端,對中國提起訴訟。 我:我注意到了,此事重要嗎?
杜芸珮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助理) 我國在正式外交場合中,時常扮演著圈外人的角色,面臨無法參加許多國際組織會員國大會以及多邊條約締約國大會等重要國際會議的困難,自然無法全盤掌握各項國際條約之訂立過程,例如利益團體遊說之經過與立場,以及國與國間的政治角力過程等。當各國為了某條文的解釋與適用方式進行協商、結盟,乃至於爭辯,我國既未參與討論,僅取得經過數次討論後的結果,過程自是毫無所悉,更增加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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