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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天堂不撤守-國內法接軌國際,要加緊扎根

原文於2014年06月02日,刊載於中國時報,請點選連結觀看。   現代民主憲政法治的發源《英國大憲章》將屆800周年(1215~2015),筆者與三位年輕學者與法官一周前赴倫敦交流「兩岸法治、兩人權公約在我國實踐」的議題,前天深夜返抵國門。筆者等人欽羨英國法治成熟之餘,一則期許台灣(兩岸)加速提升人權法治,二則深感在全球合作發展趨勢下,台灣法制與全球法律規範的接軌工程已嚴重落後。

宋燕輝:釣魚臺主權與海洋權益:如何尋求一個改變現狀與維持現狀的平衡點?

題目:釣魚臺主權與海洋權益:如何尋求一個改變現狀與維持現狀的平衡點? 宋燕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評論稿(2014年 4月 18 日)   發表於:「多元視野下的釣魚臺問題新論」國際學術研討會 時間:2014年 4月 17-18日 地點: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宋燕輝:釣魚臺主權與海洋權益:如何尋求一個改變現狀與維持現狀的平衡點?  

張愷致:烏克蘭危機與克里米亞獨立公投之國際法評析

張愷致* 1. 事件摘要 烏克蘭及克里米亞危機源起於烏國總統亞努科維奇拒絕歐盟協議,在2014年2月18日,逾2萬名親歐示威者在首都基輔集會,要求總統亞努科維奇下台,並在獨立廣場與鎮暴警察發生衝突。由於示威遊行場面擴大並產生肢體衝突,2月20日警方對示威民眾開火,警方與示威者皆有死傷狀況發生;2月22日,烏國國會罷黜亞努科維奇,國會議長芮巴克請辭,次日,圖奇諾夫獲選擔任臨時總統,俄羅斯拒絕承認新臨時政府,並認為亞努科維奇仍是烏克蘭之合法總統。烏克蘭國會並要求國際刑事法院起訴亞努科維奇,為「大規模謀殺(mass murder)」基輔示威者的行為負起責任。隨後俄羅斯總統普亭下令俄國駐俄烏邊境軍隊保持警戒,並在克里米亞境內之俄軍軍事基地內調動部屬,亞努科維奇亦要求俄羅斯介入協助弭平國內「政變」。2月26日,在克里米亞首府辛費羅波,親俄施威者與支持臨時政府的群眾發生衝突;此一期間,親俄群眾攻佔克里米亞首府政府機關,重新選出親俄克里米亞總理,隨後並決定擴大自治共和國權力並舉行公投,意欲使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從烏克蘭獨立並加入俄羅斯。此期間烏國臨時總統尋求歐盟及美國之援助,美國總統歐巴馬並邀請烏國臨時總統赴美訪問,歐美等國亦警告俄羅斯不應介入烏國事務否則將對其實施制裁。3月15日聯合國安理會針對拒絕承認克里米亞獨立乙案進行表決,在中國棄權狀況下,15個理事國中13個理事國贊成拒絕克里米亞獨立,然此案因俄羅斯行使否決權而未獲通過。3月16日克里米亞公投結果,逾九成民眾贊成克里米亞加入俄羅斯(投票率未知,但應有超過門檻)。3月17日俄羅斯總統普亭宣布承認克里米亞為主權獨立國家。聯合國大會在3月27日,通過大會決議呼籲各國拒絕承認克里米亞狀態。

蔡沛倫:A State’s Rights in Relation to Communications with Its Legal Advisers: The ICJ’s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in Timor-Leste v. Australia

Pei-Lun Tsai Ph.D. Candidate,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On 17 December 2013, Timor-Leste instituted proceedings against Australia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claiming that Australia violated international law by seizing and detaining documents and data taken from the office of a legal adviser to Timor-Leste, including materials concerning a pending arbitration […]

譚偉恩:如何強化糧食安全以面對氣候變遷?

譚偉恩 摘   要 根據研究,在未來的10年至20年之內,伴隨氣候變遷而生的各種自然災變將是全球糧食安全(global food security)最大的威脅。事實上,此種威脅其實已經在近幾年轉為實害並反映於國際糧食生產短缺與糧價波動事件。令人擔憂地是,國際社會在因應溫室氣體排放的合作上正處於觀念僵化與立場對峙,這對於糧食安全的確保無疑加深了困難度。在特定區域某些國家的糧食生產者將極可能因為氣候變遷和各國普遍行政效率之低落,面臨糧食生產的嚴峻挑戰。如何協助這些屬於相對弱勢的糧食生產者,特別是在技術、資金與市場等面向上給予其支援,將是我們能否強化糧食安全的關鍵。

譚偉恩:峇里套案:完美到難以成真

譚偉恩 本(2013)年的12月7日,第九屆WTO部長會議通過了相當振奮人心的「峇里套案」(Bali Package,以下簡稱BP),與會的部長們在為期五天(3日~7日)的會期中還另行通過了一些充滿願景的決議。此一成果當屬難能可貴,也是WTO成立近20年的首例,不少評論因而認為BP對於推展因金融風暴而受創的全球貿易意義非凡,[1]尤其是暫時保住了搖搖欲墜的貿易多邊主義框架。新任秘書長Azevêdo甚至喜極而泣,於會期結束之際表示:「BP不僅僅只是再次確認各會員對於WTO的承諾,更為杜哈發展議程(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以下簡稱Doha Round)提供了前進的動力。BP這項我們共同通過的決定(decisions)是完成日後談判關鍵的墊腳石。」[2]

王慕義:生物與化學武器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王慕義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博士班四年級   近年來,「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 一詞不時見諸媒體及相關書籍刊物,其實際上指核子武器、生物武器與化學武器,具備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廣泛損傷之巨大威力,有別於步槍、火砲及戰車等一般傳統武器,雖然後者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作為前者的投射媒介。不過,目前國際社會對於核子武器以及生物與化學武器卻制定截然不同的法律規範。針對核子武器,國際社會僅在防止其持有國數量的增加,即所謂的「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且並未明確禁止持有國使用之。針對生物與化學武器,國際社會不僅要「不擴散」,也明確禁止國家持有及使用,規範較為完整。在歷史上,至今僅有一次核子武器的使用紀錄,即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向日本投放兩顆原子彈,而關於生物與化學武器的案例則較多,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和英國於戰場上相互使用「芥子氣」(mustard gas)、日本於一九三○年的台灣「霧社事件」中使用毒氣鎮壓原住民、義大利於一九三五年攻打衣索比亞時使用毒氣、日本侵華戰爭時駐在中國東北的「七三一」部隊利用活體進行細菌武器試驗、納粹德國以毒氣屠殺集中營的猶太人、美國於越戰時使用「橙劑」(Agent Orange)、伊拉克於一九八○年代的兩伊戰爭期間使用化學武器攻擊伊朗軍隊以及庫德族平民,以及二○一三年八月敘利亞內戰中發生的化學武器攻擊事件。其他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於一九九五年在東京地鐵施放「沙林」(sarin) 毒氣,或是911事件後出現的「炭疽熱」(anthrax) 恐慌,則是包括恐怖份子在內之非國家行為者使用生物與化學武器的象徵性案例。

張愷致:國際組織之國際責任:從海地霍亂案探討

張愷致∗ 在2004年海地前總統亞里斯泰迪被迫流亡後,為了處理海地國內的一連串動亂,聯合國安理會於同年通過第1542號決議在海地佈署維和部隊(The United Nations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Haiti, MINUSTAH),在2010年海地大地震後,維和部隊亦投入當地救援工作並維持該地區的穩定及和平。然而,對海地民眾來說,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後帶來的除了和平之外,更包含了可怕的霍亂病原。在2010年時,海地開始出現大規模的霍亂流行,截至目前為止共造成數十萬人感染,八千餘人死亡的結果。海地為何出現霍亂大流行一直是爭論的重點,但確定的是在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前,海地當地原先並無霍亂疫病問題。

張愷致:Kiobel案後美國外國侵權法案發展

張愷致* 在1980年Filartiga v. Pen-Irala案後,美國聯邦法院確立了依外國侵權法案(Alien Tort Statute,簡稱ATS)對違反「國際法(law of nations)」以及違反「美國所簽署條約」行為之事物管轄權,並在Ir re Estate of Ferdinand E. Marcos案、Kadic v. Karadzic案及Doe v. Unocal等案的發展下,將法院的管轄權擴及發生於他國領土上之「嚴重違反國際習慣法」和「強行法(jus cogen)」之行為類型。然而,隨著許多境外侵權案件在美國提起訴訟,美國法院是否應該有權將管轄權擴及於領土外之外國人及行為亦引起爭議。

譚偉恩:不可能的任務:由ICAO與UN的關係淺析台灣之加入

譚偉恩   ICAO與UN的關係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目前有191個會員國,其組織法與所謂的國際航空公約本身是同一份文件,其中的第七章(43條以下)開始處理組織內部的有關事宜。在與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 UN)的關係上,1947年10月3日的議定書讓雙方建立起合作關係;即ICAO成為UN的專門性機構(specialized agency)。[1]隨著此份文件的生效,兩個組織均承擔起一定義務,應協助彼此完成在《聯合國憲章》和《航空公約》下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ICAO的會員國可以透過UN的技術援助計畫(Programme of Technical Assistance)得到發展航空事業的支持。然而,目前UN會員國並非盡數為ICAO的當然成員;多明尼加、列支敦士登、吐瓦魯以及蒙地內哥羅目前都沒有加入,而在ICAO的正式成員中有一個不是UN的會員:庫克群島;這位ICAO的成員恐怕不能算是嚴謹意義的主權國家,蓋其是在自治的情況下與紐西蘭維持「自由聯繫」的關係(即類似波多黎哥與美國)。因此,庫克群島的涉外關係實際上乃係由紐西蘭為其負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