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參與5月17至18日【世界國際法學會與美國國際法學會亞太研究論壇】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國際法學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世界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美國國際法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SIL)、台灣國際法學會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將在民國108年5月17日(五)至18日(六)於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共同舉辦2019 ILA-ASIL Asia-Pacific Research Forum,研究論壇主題為:International Law and Emerging Powers: New Policy Challenges in the Asia-Pacific。

本次論壇邀請多國學者及政府官員發表國際海洋法、經濟法、環境法及爭端解決等領域之研究成果,暫定議程如附檔,未來若有更新將公佈於論壇網站:http://csil.org.tw/2019-Research-Forum/

若欲參加本活動,請詳實填寫報名表:https://forms.gle/7iq5PiSTPhSwy4d28。名額有限,報名經本會審核通過者,將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1. 敬請與會者自理午餐。
2. 本研究論壇報名費2000元,於活動當日繳交;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免繳報名費。

 (1)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會員;
 (2) 大專院校教職員及學生;
 (3) 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或
 (4) 律師及法律顧問。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ila.asil.2019@gmail.com,謝謝!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四回活動紀錄

於本回工作坊中, 陳老師純一特將台北大學之同修帶入本工作坊,一同參與討論,以資益各校之學術對話。

本次報告,主要由政大法研所陳冠仁同學以及曾於上學期修習 陳老師純一國際公法課程之英文系同學陳世賢同學負責。

陳冠仁同學在工作坊中,介紹了其最近之研究方向──«The ro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ressing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向吾人深入淺出的介紹了邇來於習慣法上的新興角色進展。

陳世賢同學則於會中報告了加泰隆尼亞獨立案。其深入討論了於該案中,西班牙憲法法院所作出之違憲裁決,以及在國際法上加泰隆尼亞自行宣布獨立不具效力之原因。

於本回報告中,除 老師予以飭正、鼓勵,以資我等後生學術潛能之成長外;其餘諸君亦是專注參與討論,相互砥礪,共助知學。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三回活動紀錄

亦如上回,本回工作坊,於諸生之研究,所獲教示如下:

於 陳老師純一之提點下,戰略二鄭宇廷同學已將研究範圍聚焦,將以櫻桃支付等電子支付工具為主軸,研究、探索新興支付形式與洗錢犯罪的可能關係。

董芷均同學則 老師之提醒下,將題目精純化,俾便深入研究。而其將繼續深化其對於美國及印度的反傾銷制度研究,並進一步聚焦於探索化學品與金屬產品的傾銷議題。

楊孟庭同學則除了重新檢閱其研究主題──淡馬錫主權基金──之可行性之外,也進一步在 老師的指點下,企圖排除其研究方法上的障礙(如:研究資料的取得,法政議題聯繫上的關係釐清等等),以便繼續進行後續之研究。

此外,同為與會的法科二陳麗宇、法研所陳盈君、法研所陳冠仁、外交所謝耀宏皆給予了相關的建議與提問,以資益討論,學術激盪甚為熱烈。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二回活動紀錄

  

 

 

 

 

亦如上回,本工作坊已漸常態化,諸生之研究,持續於 陳老師純一之指導下日進月步。本回諸生所獲教示如下:

在學於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在職專班之熊振中同學,企圖檢視歐盟近年通過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獲悉未來相關之實務脈動,以茲對處。研究亦將以此為方向撰寫。對此, 老師在予以研究建議之同時,也將保護規範之設計,理解為商務的標準化要求的規範設置,並提點諸後進於新興議題上必須有所關注。

法律系碩士班公法乙組之陳冠仁同學,則於本次向同仁報告了有關國際法中習慣法形成上,「最受影響國家」(states that are specially affected)的實質內涵與其在習慣法形成的角色。亦表明了,其將以此法律淵源之面向,為碩士論文的探索方向。於此, 老師除欣慰於仍有後進踴躍於基礎理論之研究外,亦提點陳同學必須專注其研究範疇之控制,以免失焦。

外交學系碩士班之謝耀宏同學,本回向同學分享了其協助 陳老師純一從事科技部研究計畫的相關內容與心得。向在場同學介紹了有關默認制度於領土問題的角色與內涵,並向同學預告本年度可能的研究成果。

另外,持續參與本工作坊的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之陳麗宇同學與首度參與本活動的法律系碩士班陳盈君同學,皆於在場時,開啟並進行了具有實益的研究討論。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一回活動紀錄

為深化學生研究潛能與協助學生撰寫碩博士論文, 陳老師純一特地撥冗,開設工作坊,以指導戰略在職專班、科法所、法研所、外交所等諸所中以國際公法為研究方向之學生。本回收穫甚豐,特此紀錄。合先敘明。

於諸與會人中,皆有各自研究方向之發表,亦皆得 老師指導與飭正。下簡述之:

鄭宇廷同學試圖本於其服務於民間資訊產業之相關專業職能與視野,表明其預期檢閱洗錢方面的規範與實務處理議題,而在 老師的指導下,則將專念於虛擬貨幣與電子支付之洗錢議題為主軸。

董芷均同學則表示,其將研究美國及印度的反傾銷制度,並試圖利用基本金屬及化學品的進出口,來深入檢閱美、印的反傾銷實踐,同時試圖說明GATT、WTO對反傾銷制度、改革及相關規範等及「美國、印度」兩國貿易法就反傾銷制度、調查程序及產業損害認定等規範。最後,將針對業者在面對不同國家傾銷調查的制度、調查過程提出因應對策與建議。

楊孟庭同學則企圖藉由檢閱淡馬錫主權基金的運作實態,分析主權基金得以成立並有效運作的重大要素,且試圖從之借鑑,以推及台灣發展主權基金之可能。而受教於 老師後,其或當以主權基金所可能觸及之法律貽礙與爭點為核心,以為後續研究之開展方向。

謝耀宏同學,原預期操作國際公法中國家管轄權中的刑事管轄權,並試圖尋索刑事管轄權中主要原則之間的關係與優先性;然蒙獲飭正,後或縮減、精化其範圍,以效果理論或被害人國籍原則為核心,以為論文寫作之主軸。

此外,同為與會人之一的陳麗宇同學,雖仍未有完整的研究議題成形,然其表示,本於其環境工程之專業,尋索相關的嶄新議題,以為法學研究之開展,甚有可期。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張愷致

2018傑賽普簡評 – 張愷致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S.J.D.)

2017傑賽普美國中西區區域賽總召、2013-18傑賽普區域及世界賽評審

 

相隔多年後再次回台灣參與傑賽普擔任評審,很高興看到許多同學依然對這個比賽以及國際法的學習充滿熱忱,然而,在今年擔任評審的過程中,卻也看到臺灣區辯士在比賽時遇到的瓶頸,若你問我,和美國擔任區域賽和世界賽裁判看到的選手相比,臺灣區和國外辯士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在我的觀察中,國、內外辯士最大的差異並不在於法律知識的掌握,而在於說理能力以及面對比賽的心態,也因此希望透過此篇分享和學子們分享從裁判角度觀察到的比賽狀況,也和大家共勉。

  1. 論述能力以及政策面思考能力的建立

在傑賽普比賽的參與過程中,找到對的條約、具有權威性的案例和法源依據是比賽重要的一環,但更重要的部分卻在於在比賽中建立一個「合法且合理」的論述,並且讓裁判了解為什麼你的說理不但是正確的,也同時會是處理這個案件的最好方式。在每一個法律規範中,其最終的適用始終必須倚賴條文的解釋或是案例的分析,而對法學方法論稍有了解的人應該也都知道,除了文義解釋外,對於條文規範的理解,還可以透過體系解釋、論理解釋甚至是立法資料等探索,而國際法也不例外;然而,在條文能有多種解釋方法的狀態下(國家間對於條文有不同解釋也是國際間常見的狀態),如何讓對自己有利的見解被法院所接納,是作為一個辯士必須達成的目標。也因此在比賽中,辯士除了需要告訴裁判你所要適用的規範外,更必須透過案例的援引,解釋法院在前案做出某判決的論述基礎,並進而分析其合理性,以及為何可以適用,而這樣的過程,絕對不是拋出一個法院前案所可以解決的。

在許多比賽中,我往往看到辯士會說:「根據A案,所以本案也應該採一樣的見解,認定X方的行為國際法。」然而,當我進一步詢問某條文是否有可能做另一種解釋的狀況,辯士往往會再拋出A案,說過去法院就這樣解釋,並用狐疑的眼神看著我,不理解為何我要重複問他先前已經解釋過的東西。在這樣的案例中,該位辯士法律適用或許並沒有錯,而他也確實找到能支持他論點的有利佐證,但他在於說明和論理部分,卻是不及格的;因為即便前案可當作一個有利的支持,在國際法並不採行stare decisis(前案拘束原則)的狀況下,倘若他無法說明為何他的解釋優於其他解釋方法,即便有前案作為支持,這樣的論點依然缺乏說服力。當然,或許出於辯士對其他解釋方法的不理解,也或許他認為我所提的其他解釋方法根本就是胡扯,因此認為沒有必要回覆我這樣的提問,但我個人覺得,這問題背後反應的是臺灣區辯士無法在「政策」層面上對國際法問題進行討論的困境。

當前的國際法發展仍然不完備,也仍有許多尚在發展的領域,而在傑賽普比賽中,其更往往會挑選當前國際正在發生的事件或發展中的國際法議題作為題目,以提高題目的有趣度,也藉以刺激學生對國際法議題的思考。在這樣的前提設定下,當前傑賽普比賽中辯士遇到的許多問題,不論是在實務界亦或是學界,其往往都還是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而辯士在比賽的過程中,也就必須利用過往相似或僅稍為相似的案件中,去建構一個可用在比賽中的論點,並讓這樣的論點成為能適用於新形態國際法爭端的原則。換言之,這樣的比賽設計,也讓傑賽普辯士從處理「法律是什麼、怎麼適用」的角色,某程度的轉變為協助法院建構處理新型態爭端時「法律應當是什麼、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法律制度」的立法職責。在協助國際法院透過判決豎立國際法新準則或規範的同時,辯士的論述也應該能夠回應採取某一解釋或取徑相對應的後果,以及其對既有國際規範和體系所可能產生的衝擊和優劣利弊,辯士在比賽中也應該思考,他能否能很快速在短暫的時間內,向法官(評審)解釋為何過往的法律制度值得或不值得遵守,其相對應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

若各位觀察各區域賽以及國際賽的晉級隊伍,應不難發現其普遍都能在比賽中提出「國際法政策層面」思考和論述的能力,而這樣的論述,絕非在比賽中拋出一兩個國際法院或內國法院案例所能達成,國內辯士缺乏把論點提升到「政策層面」的討論,也無法提供相對應的「政策面回應」,是我認為和美國區域賽隊伍,甚至是晉級到世界賽隊伍最主要的差異,也認為是國內辯士應當加強的部分。

  1. 別讓語言成為論述的障礙

雖然傑賽普是法律模擬法庭比賽而不是英語演講比賽,但不可諱言的,英語論述能力的好壞,深深的影響了辯士在賽場上的表現,以及各隊最終的成績。對我而言,英語發音是英式、美式甚或是台式,都不影響我對辯士的評分,但在比賽中常遇到的問題是,辯士就是聽不懂裁判的問題(這可能是語言的問題,也可能是前述不知道裁判到底想問什麼),或者是理解裁判的問題也知道該怎麼回答,但卻無法用英文回答。在比賽中,用自己不習慣的語言論述是困難的,但這樣的問題是可以靠練習來克服的,倘若大家可以用很多的時間和努力補充國際法的知識,自然也可以透過更多的練習,克服使用非母語而面對的困難。

過去常聽到參賽者說:「我都已經參加了一個用英語進行的模擬法庭,也上場撐過了裁判20分鐘的轟炸,光參加就很值得鼓勵了,如果到了國際賽輸了外國人好像也很正常」,但實際上,從我自己和世界賽隊伍的聊天中發現,除了美國、英國和其他少數用英文作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外,即便是大家傳統印象中英文很好的荷蘭、德國等歐洲或中南美洲國家隊伍,他們的辯士每天依舊得花兩到三個小時精進並練習英文的聽力和口說。對國內賽首而言,用非母語進行論述確實是一個困難也是一個挑戰,但也希望大家在著重於國際法知識學習之餘,不要偏廢對於語言的精進,唯有在能流暢且自然的使用一個語言的狀況下,辯士才可能展現自己的知識以及思考的深度和廣度,過去許多國內辯士受困於語言的使用而無法更上一層樓,是令人感到惋惜的。

  1. 像個律師而不是個學生

對國內辯士來說,建立自信、相信自己的論點,並在心態上認知自己應該是扮演「當事國律師」角色是非常重要的。模擬法庭,是個模擬律師蒞庭訴訟的過程,而傑賽普也不例外(縱使他和ICJ實際狀況有著不小的落差),在其中,辯士和評審各自扮演著律師和法官的角色,而參賽者,必須要清楚了解到自己在比賽過程中的角色,以及在該角色中,自己應該有的表現及反應。在國內的傑賽普比賽中,多數的評審是由教授、研究員、實務工作者以及過往有參賽經驗者擔任,而這樣的評審組成,似乎也造成辯士在參與比賽和進行論述時,往往有學生在向老師學習或聽訓的感覺,無法有自信的表達自己對比賽題目的研究以及分析所獲得的結論;此外,每當評審對辯士論點提出質疑時,即便有時評審只是希望進一步釐清辯士採取某一論點的理由,辯士不知是否是因為覺得自己的論點被老師質疑,總會很自然的開始退縮或膽怯,並輕易的放棄既有論點,無法有效的對題目及問題進行討論。在這樣的狀況下,辯士在所應扮演的「當事國律師」的角色上自然是不及格的,而相對欠缺自信表現,自然也會反映在辯士的成績上。倘若辯士們能在心態上有更好的調整,相信辯士們也能在比賽時能更有自信的呈現論點,在國際賽時也能有更好的表現。

最後,作為一個模擬法庭比賽,對於基礎法律問題以及是比賽題目的了解也是非常基本的。唯有在清楚了解整個題目事實脈絡的狀態下,辯士才能可能進一步的思考並分析每個事實應該適用的法律,給予其適當的法律評價,並進而建構法律論點。也因此,參賽者必須能夠清楚的掌握題目中的所有人物(他的身分、他法律上的地位)、事情、時間和地點等要素,並能夠在比賽中回答裁判對於事實的提問。雖然這樣工作會讓人感到煩悶(特別是你覺得自己已經讀了題目好幾十次甚至百次的時候),但請切記「魔鬼藏在細節中」的這句名言,即便大家都清楚了解充分掌握題目是辯士應當完成的最基本工作,但從過往評審經驗來看,依舊有無數的參賽者無法回答或答錯評審對於題目事實的提問,此一問題請大家務必特別留意掌握。

本篇簡單針對今年擔任傑賽普臺灣區預賽觀察到的一些問題和大家分享,也希望透過集思廣益,深化國際法的學習,並培養未來國際談判或訴訟的人才,也期待未來參賽的同學,不論在國內賽或是世界賽都能有更好的表現。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陳思妤

陳思妤

現職:執業律師

傑賽普經驗:2018台灣區傑賽普模擬法庭競賽裁判、2012、2013台灣區傑賽普模擬法庭競賽參賽者

 

今年是我第一次參與傑賽普模擬法庭辯論賽台灣區與賽的評審,時隔自己參加比賽已經是五年前,能夠再次以不同身分參與全球最大模擬法庭盛事,實在備感榮幸。今年的題目除一如往常與國際實務爭議密切接軌,所涉爭點亦十分廣泛;參賽者在訴狀與言詞辯論程序中也充分展現了對於國際公法和比賽的熱忱,展現出的知識和水準也遠遠超過我自己當年參賽時的程度。以下謹分享我自己在評審過程中的感想,以及對於今年參賽者的勉勵與建議,也希望對於未來的參賽者有幫助:

一、就我自己參與到的評審場次而言,今年的參賽者似乎很樂於與評審交流、也不會刻意迴避較尖銳的提問,並能夠勇於澄清自己的立場、和評審己方的看法與論證,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鼓勵與讚賞的態度。過去看到有些參賽者會刻意迴避評審的眼神和提問,只希望將自己手上的口說稿讀完就趕快下場,無論在哪一個評分項目中,都不是好的陳述策略或表達方式,也可能會拖累整個隊伍給評審的印象;反之,我建議參賽者應該把評審的提問想像成「投球」,把回答想像成「揮棒」,而有投球才有揮棒的機會,有揮棒的機會才有得分的可能。所以,應該緊緊抓住評審每個提出的問題,才能得到平均以上的分數。如果再考慮到每場比賽的時間限制,評審問的問題其實有限這一層,甚至可以嘗試技巧性地在口說稿裡設計評審投球的空間,自己創造揮棒的機會,讓評審問出自己心裡已經設計過的問題,並順勢回答已經精心準備好的答案。

二、同時,我注意到有部分參賽者可能遇到相同的困難,即「無法抓住評審真正了解的問題核心」,我個人認為這本來就是每個模擬法庭參賽者一定會遭遇的障礙,且此涉及每個評審提問的方式與角度不同,因此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困難,也不必太過灰心。不過,還是有些技巧可以避免這種和評審雞同鴨講的尷尬場面,例如:除非評審是請參賽者澄清自己的立場或聲明、或因為沒有聽清楚而參賽者重複剛剛提到的法源或事實,否則應避免再次複述已經陳述過的內容。如果不幸評審的提問不在自己的準備範圍之內,且後面還有其他論點要陳述,可以考慮直接告訴評審「This is the highest I can assist the bench」(舉例而已,還有很多類似的說法),避免自己的時間被沒有把握的答案給吃掉,還被扣分,得不償失。

三、其次,也有部分的參賽者因為一開始的架構表達的不夠清楚,花了很多時間和評審解釋各論點之間的關係,以至於無法完整、全面地呈現後面的論點,十分可惜。每個參賽者和每個隊伍,都應該要很了解每個論點的性質,才能妥適安排它在整份訴狀或言詞陳述中的位置。以今年的第一個爭點為例,如同時有數個原因導致仲裁程序有程序上的瑕疵,又有書寫篇幅或陳述時間上的限制,就可以考慮無須全部都提出,可以考慮抓其中一、兩個較紮實的理由作為主軸即可。另外,如果是「縱使……,原/被告仍主張」這種具有備位性質的論點,強烈建議一定要講清楚是「Alternatively」,否則評審可能會誤以為參賽者的立場反覆,或花很多時間澄清,非常划不來。

四、除了以上在這次評審所發現的幾個小問題以外,我覺得這次遇到的隊伍和辯士對於自己的主要陳述,都有一定的熟稔程度,值得嘉許。但是,一面對評審提問的時候,似乎就無法非常有效率的答出評審心中的答案。在賽前的準備方面,除了主要陳述內容稿要一修再修、一背再背,預想可能遭遇到的問題、以及預先設計要回答的內容,也必須不斷修改;除了確保回答內容要簡短、精確、切中要害,也要避免會引發評審更多的、與賽題爭點並不直接相關的問題。如果可能,也要盡量找老師、學長姊練習,藉以發現更多可能自己沒有想到的問題或盲點。

五、最後是我自己今年參加評審工作的整體感想,以及想要給予今年及未來參賽者的微小鼓勵。我認為在台灣傳統的法學教育環境下,模擬法庭比賽對於法學院學生是很好的學習機會,它能夠訓練到研究、分析、整理資料的能力,以及法律文書撰寫與言詞陳述的能力,尤其在比賽是以全英文進行的條件下,英文能力也會有大幅且顯著的進步。傑賽普模擬法庭競賽以國際公法為本,而國際公法雖然看似冷門、與大部分人未來想從事的法律實務工作無關,但是其中可能遇到的條約解釋、法源效力、判決引用等,其實都是以最重要法學方法或原理原則為其基礎,只是對於初入法律學門的初學者,可能很難體會;但至少就我個人而言,許多在我參賽當時無意間學習到的知識或技能,現在都還是出乎意料地十分受用;也有更多人是因為參加了傑賽普以後,開啟了一連串後續的Moot Court之旅,而在途中不斷精煉自我、藉此持續成長。對於今年是初次接觸模擬法庭的參賽者而言,無論這次表現或成果如何,我認為不妨把這當成一個起點,將這次比賽學習到知識或沒能達成的目標,留待參加明年傑賽普或其他模擬法庭時再繼續努力;如果是剛好看到這次專欄、還沒接觸過傑賽普或模擬法庭的同學,也不妨好好規劃、空出一年的時間,給自己一個嘗試的機會,加入傑賽普模擬法庭的行列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羅勝軒

『國際法』為體,『比較法』為用;向『本國法』取經,與『習慣法』借鏡

羅勝軒(Hector)

現職: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諮議

 

The real voyage of discovery consists not in seeking new landscapes, but in having new eyes. 十年前的我,和大家一樣,日以繼夜盡力準備,並在臺下努力嘗試回應法官們各式各樣犀利且猛烈的砲火(詰問);十年磨一劍,如今的我,心中認為一個『合格的』(qualified),能夠代表國家的政府律師/法律顧問(legal counsel),在涉外實務工作上的實際需求,究竟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為何呢?

我認為,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不僅全方位訓練法律人的邏輯思考、重點歸納、即席反應,以及精準使用法律英文的聽、說、讀、寫等專業能力,整個思辯過程更有助於同學深刻體認,如何才能夠務實地將書本上的原理原則,實際應用在處理涉及國家立場/利益的爭議問題。

  1. What the law/rule/precedent really is

法律的思維邏輯是一連串「辯證」的過程,有原則就有例外,重點在於怎麼「論述」才可以「以理服人」!參與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所可以學習到的,不僅僅是如何站在原告或被告方提出有利的主張與論點,更要能夠透過各種提問、對話與反思,以爭點/議題導向(issue-oriented)模式,客觀的思考各種原、被告的論點,與所擬引述判決前例法官論述的邏輯,套用在現實生活的實務案例事實中,是否真的有說服力,以嘗試體認國際法中最基礎且最重要的法學原理(what the law/rule/precedent really is)。

  1. Lawyers v. Diplomats

紮實的法學訓練讓律師(Lawyers)總是嘗試將爭議問題清楚分類,一碼歸一碼的解釋、分析與論述,力求精準的文字與主張;然而,政府的每一項決策與措施,都是依據各種政治面向、經貿面向及法律面向等進行全盤考量後的權衡結果(balance),因此外交人員(Diplomats)面對的所有爭議問題的各個環節,往往都是交錯縱橫且息息相關的,必須要經過整體性的考量,以尋求妥適解決的可能性與方案(give and take)。

透過參與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的事前訓練與準備過程,以及賽程中法官的邏輯挑戰和論述攻防,同學們必須不斷同時從正、反兩方的角度,嘗試將各種學說理論,實際應用在爭端案例中,以提出具備國際法律依據的論證主張。經過一連串密集的自我挑戰,應可逐漸認知到,法律/訴訟是沒有制式標準答案的,思考重點在於在確認爭點與立場之後,如何找適當的理由及依據來架構必要的法律論點(how to frame your argument)。

法官的問題,除了以各種難以預料的虛擬事實,考驗各代表隊臨場反應能力以外,更會不斷以當前國際上最火熱的爭議問題為例,切中要點的測試對議題爭點的理解程度,能夠在法官面前展現出自信、條理、充滿說服力和幽默感,並可針對國際法相關原則、判決前例與相似國際現勢的各國主張該如何適用至本案爭議事實,清楚且直接回答問題重點的,就是最傑出的辯士。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宋承恩

傑賽普:診斷式解析

宋承恩

學、經歷: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傑賽普裁判

 

網路世代新人類,在忙碌接收圖像之餘,如果有時間給文字,也喜歡單刀直入,立即得到實用的教戰資訊,最好集成懶人包,再配上圖解,即使不能連貫,沒有邏輯,也沒關係。

傑賽普可以秒懂就好了(可惜!)。不要絕望,廣大的閱聽人(在哪?),你們的呼聲我聽到了(I hear you),就讓我試著對症下藥,以診斷式入手(clinical approach),解析傑賽普這個看起來非常炫的東東。

 

傑賽普不是辯論比賽,是模擬法庭

傑賽普不是話說得漂亮就贏。但話說得合宜,會幫助別人聽進你的論點。

「辯論比賽」沒有抓到傑賽普的核心。打傑賽普,口說是重要的,但口說是為了呈現論點,特別是以簡潔、精確、有效率的語言,呈現論點。「模擬法庭」與辯論比賽的差別,是法庭必須「依據法律,作成權威性判斷」。模擬法庭雖然不需要作成判斷,但論點必須於法有據。

至此,我們具體而微的點出了傑賽普如何論輸贏:

  1. 隊伍論據的呈現,是否「像個法律人」(lawyerly);
  2. 論據的呈現,包括書寫與口說;
  3. 如何「像個法律人」,至少包括對事實與法律的理解與解釋、適用法律、分析與歸納、推理與論辯(參作者前文「傑賽普困思」at https://goo.gl/CnhraF);
  4. 但傑賽普的輸贏不是看案件或論點的實體勝負。這點是重要的,因為傑賽普問題的設計,埋藏了先天的平衡:在某些問題點上,聲請方(A)的法律立場是弱的,但在其他點上,出題者會將情勢倒置,使法律立場不利於應訴方(R)。此時,要看的就不只是就爭點而論,法律立場究竟為何,而是更深的,看居於劣勢的一方,能夠產出如何挽回不利的論點。

由上,不難理解傑賽普裁判的評分單中,為何要求裁判就隊伍對事實的理解、對法律的知識、研究是否透澈、呈現的方式是否有架構與條理、書狀的引註、文法與風格、口說的語言使用、氣勢、以及時間掌控,逐項評分。

簡單講,傑賽普所看的,是在上述意義下,那一隊能作出較優的論據(arguments)。

試舉2018年的一個問題為例:A與R在進入國際法院前,即因沒入水下無人航行器事件,涉入仲裁。但A自始即主張仲裁庭無管轄權,拒絕參與仲裁,並續在國際法院前,主張仲裁判斷無效。同時,題目設計上表明,仲裁庭已作成判斷,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問題來了:A在國際法院前欲主張仲裁判斷無效,是否繼續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理由?

國際法上,有所謂的法庭/仲裁庭得自行判斷自身是否具有管轄權原則(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使仲裁庭一旦組成,有權處理有關自身管轄權的爭議。在此原則下,A的立場是非常不利的:如何在仲裁庭已作成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繼續爭執此點?此時A重複向來認為仲裁庭無管轄權的論點,是不夠的,而必須直球對決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原則:處理為什麼國際法院得以審查仲裁庭就自己管轄權的判斷,以及如何。若是A就此攻城略地,R可能就必須同樣選擇直球對決:此時只重複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是不夠的。

也就是說,題目故意設計為優劣不平衡局勢時,往往是進深挖掘論點的邀請。此時停留在表面原則,只會陷於各說各話。這正是傑賽普有趣的地方:題目不但映照現實(例如在南海仲裁中爭執管轄權的一方),還要參賽者進入真實世界無法處理的問題(例如該方選擇在庭外放話而非入庭陳述法律見解)。面對這種既擬真又真實無解的題目,決勝點在對議題的理解與論據的提出。論點必須打廣且深,而且帶有創意。若是沒有看到這樣的層次,是我們對傑賽普的理解還不到位。很可惜,這是台灣各隊今年普遍的情況。

 

國際法是什麼?能吃嗎?

這個世界充滿著對國際法的誤解:你可以輕易的在電視報章上看到名牌教授大談政治決定一切,在自己立場受不利對待時,卻又高談「法治」。傑賽普不給你猶疑的機會:它的情境是國際法院,擺明了是法庭前的法。

什麼?國際上還講法?還有法庭?

有的,雖然它不完美。但它的缺陷,正是國際法迷人的地方。

國際法庭法第一個不完美,是國與國的爭端不容易告得成,因為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立基在「國家同意」原則。在國家不同意被告時,你告不了他。因此,在傑賽普的情境,歷來的案子都設計成 A、R兩方經達成特別合意,賦予國際法院管轄權。

2018年的傑賽普,打破了此一慣例,是第一個依兩方所締結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提至國際法院的命題。也就是說,過往隊伍在傑賽普中,基本上不必處理的管轄權問題,在2018年的命題中,成為四大爭點上個別可得爭執的問題。

這點是2018年隊伍的一大負擔,同時也是裁判的一大挑戰。在台灣尤其如此:我們的法學教育,極端不重視國際法(奇怪吧,對這麼需要國際法的國家),看到同學願意花時間讀書思考國際法問題,老師們老早感激涕零,「何忍」叫同學再去了解極端複雜的國際法院管轄權爭議案件?台灣目前還上不了國際法庭,讀這些何用?

如同預期,我看到的2018年台灣比賽,沒有隊伍處理了可能的管轄權爭議。但這並不表示它不存在,我們可以拭目以待國際賽的情形。

國際法庭法第二個不完美,是國際法的法源。常聽到人信手拈來聯合國大會決議、國際會議宣言、國際專家團體原則,但這些是「法」嗎?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嗎?這些,使我們必須處理國際法法源的問題,包括什麼是條約、什麼是習慣國際法、什麼是「軟法」。正因成法的困難,國際法大概是唯一區分現存法(lex lata)與未來想望法(lex ferenda)的法領域。更深的問題還有,未生效的條約是否可能包含具拘束力的規則,國際習慣法能否拘束異議國家等。國際法的規範性,不但困擾著作國際法的人,還構成法理學的課題。

難怪在早先時代的台灣賽事中,老師們必定問「國際法的法源是什麼」。但是老師,傑賽普要的不是教科書上的答案,而是應用在個案,與論據相關的答案。

傑賽普迷人之處,在參賽者必須直接面對國際法的不完美,同時扮演國際大律師,為論點辯護。

 

裁判的兩難

傑賽普是一方的陳述表演?兩方的唇槍舌劍?還是三方的比武大會?裁判,究竟是不是傑賽普的「一方」?如果不是,裁判為何要問問題?在傑賽普比賽中,裁判表面上扮演法官,實際上角色為何?

從裁判的角度,其實面臨兩難:全然尊重辯士,不加打擾,每位在台上都舌燦蓮花。法律之論辯之學,是否對問題充份了解,唯有經過詰問與「友善的交換意見」,才能知道。同時,裁判必須提問,也表示裁判也必須準備案子;與辯士有所互動,也能顯示裁判聽懂辯士所講的。

但若是裁判介入過深,甚至與辯士就單一議題纏鬥不休,豈不變成裁判與辯士間的辯論大賽?過去在決賽階段,曾經出現五位裁判輪番提問,炮火猛烈,形成「裁判提問大賽」的情形。裁判提問過於積極,還有破壞辯士口語呈現結構,甚至導致討論碎片化,個別議題化的效果。有些論點,是必須仔細推敲,慎密分析,始能理解或導出結論的。問題是,辯士在台上,有沒有如此空間?還是,不待析述,就被跳入的裁判打斷?

為避免此種情況,傑賽普給口說裁判的指示,是盡量尊重辯士的呈現結構,提問的時間以不超過辯士所有時間的百分之25為原則。雖然該指示也完全尊重裁判,如果認為有測試的價值,甚至可以由開頭的時間分配開始問起。(https://www.ilsa.org/jessup/jessup18/Administrator/2018oraljudgingguide.pdf

 

問題的類型

多年來,我在傑賽普所聽到的裁判提問,可以分成以下幾類問題:

第一類是「基礎知識性」的問題,例如問到某個機制的基本面向,某多邊條約的締約情況,或某個概念的意涵。有些老師會提一些常識性的問題,例如目前聯合國的會員國數目,某個條約的訂定年代。有些老師會問某個案子的具體事實與判決重點。這些問題的導向是一致的,是測試參賽者是否真正理解所引論據,即基本功是否紮實。

第二類是「要求澄清性」的問題。經常見到的情形是,參賽者會講論一大堆,卻沒有適度的提綱挈領,把最主要的論點,用一句話講出來。或者,參賽者對於困難問題,隱藏在模糊語言背後,不願將真實立場清晰表述出來。此時,裁判會「尋求真意」,要求辯士確認其立場,或測試其有沒有能力用精簡的用詞與語言,作法律陳述。

第三類是「引申性問題」。有些主張,推到一定程度,似乎可以接受,但若推到極致,往往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有些原則,在某些事項上聽來有理,但適用到其他可資比較的事項,可能就不一定如此。或者,在陳述中,會察覺說理是基於特定的邏輯或哲學立場,例如2018年有好幾隊以「兩造沒有就仲裁程序訂定細則」為由,主張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種種行為不能認為違法(嗯,好熟悉的說詞)。此時裁判可能問,陳述者的法哲學立場,是否認為「凡未被明文禁止者,皆為許可」。此類「引申性問題」,顯示裁判與辯士一同推理,進而探究某一說法,推到極致,或比較而言,或推至更抽象的上層,是否出現原本考慮未及的問題。這類提問是與論據互動較深的(engaging),說不定可以映照出原本的思考盲點。畢竟,法律的訓練,是要人想得週全,面面俱到。

第四類是「政策性問題」,是在實證法之解釋與適用,或「就法論法」以外的問題。有些牽涉法律如此規定,背後的理由與所追求的目標;有些牽涉法律如此適用,是否能導致公平合理的結果;有些甚至牽涉法律制度為什麼應該/不應該如此規定。國際法上充滿了這樣的問題。思考法律背後所追求的實質目標,原本即應該是法學教育的重要一環。法律研究對象是規範,原本即為社會所存在。法律制度的良窳,與不斷檢討,是法律演進與改革的動力。可惜的是,台灣的法學教育、國家考試、乃至司法官訓練,對「正確」適用法律的重視,似乎遠超過跳脫框架批判性的思考,以致台灣的法律人普遍不擅長、不欣賞,甚至不敢思考法律背後「為什麼」的問題。這可能是台灣的代表隊,在國際賽尚待亮眼表現的一大原因。

 

回答問題的「要」與「不」

既然在傑賽普,與裁判應答是如此重要,如何回答好裁判的問題?謹提出以下的「雷區」,以及穿越雷區的方法。

不要把裁判當老師,裁判只是與你討論法律問題

也許是從小教育的影響,台灣的同學習慣性把「老師」當成權威。這與西方博雅學堂上,權威就是要被挑戰的想法,原本已有極大差距,在必須採取立場,並據以攻防的傑賽普,更是如此。

在台灣的傑賽普中,由於「把裁判當老師」的心態,造成許多奇怪現象。例如,一遇到裁判提問,就翻檔案到事前準備好的那一頁,朗誦行禮如儀,彷彿裁判要的只是教科書上的答案,但對更進一步的問題,卻無力回答。久而久之,原本應該與裁判之間有所對話,卻越來越像台上台下的口試。又如,裁判一提出問題,隊友或研究隊員立刻振筆記下,好像裁判在上課,老師在給答案。我就曾聽到我的詰問內容,在日後的場次被「採用」,作為攻擊對方的論據。事實上,我作為裁判所提出的,只是個挑起話題式(provocative)的問題,並不表示裡頭的見解是對的,或是毫無爭議的。

這些都是把裁判當老師,把老師當權威的遺毒。有時,裁判只是提出反面論據,或指出有所爭議之處,想知道你怎麼看。這時候裁判只是想跟你討論法律問題,並沒有說你錯他對的意思。不妨正面接受有爭議,但不卑不亢陳述自己的見解,甚至指出裁判所說可資再考慮之處。

要讀心,真正聽懂問題

「聽懂問題」至少有兩層意思:第一是理解問題在問什麼;第二是理解問題的方向(what the question is leading to)。

前者很大部分是英文的問題:有些隊伍不習慣裁判的用字、腔調、或說話方式,而遭遇暗流。在台灣比賽,問題相對單純,大家還能用著台灣人特有的英語,溝通愉快。國際賽的參賽者,就必須面對各種英文的腔調。作為一名口譯,我理解其中的困難。破解之道唯有苦練。我曾經為了口譯重要講者,反覆聽其腔調十多天,始稍能應付。除此以外,法律的論述,要聽懂是困難的,特別是裁判在概念推衍的過程,或為了特定或精確化,使用較長的句子,挑戰特別大。近年來,我發現同學們越來越無法聽懂長句子,表示平常並不習慣以口語英文作法律推演。這是個危機,但這還是法律英文的問題。

長句子困難,短句子可能更困難,因為不容易立即理解裁判真正在問什麼,或者,在簡短問題背後,還隱藏著怎樣的問題。台灣同學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只聽到問題的表面,卻沒讀懂提問人的心(mind)。法律英文是精細的語言,一個用語,一種表述方式,一個破題角度,都有它的意義。法律人聽人說話,不但要聽「話」,更要「讀心」。不但在傑賽普,未來在做律師、談判,甚至協調或決策,都需要這樣的能力。

要認真聽對方所說的,但要在自己的架構下回應

傑賽普建立在「兩造對立」(adversarial)的架構下。在比賽的設計上,第一階段兩造辯士的陳述,視議題性質,有攻有守,重點是讓兩造的論點能夠呈現。第二階段中,先由聲請方針對應訴方陳述做反論(rebuttal),再由應訴方針對聲請方的反論作再反論(sur-rebuttal)。

作為裁判,我的目標是讓各個陳述者,有公平的機會將論點陳述出來,並且與對方有所交鋒。辯士在說話時,我一定將所講的要點,逐點紀錄下來,並要求對方作回應。也就是說,應訴方在陳述時,必須針對聲請方的論點,提出回應或反駁;聲請方反論時,必須處理應訴方所陳述的論點;再反論則只限於處理反論所提出的論點。在設計上,傑賽普植入針鋒相對,讓真正好的論據能脫穎而出。裁判必須讓此一設計,能發揮其功能。

茲以2018年傑賽普出現的兩個情況,進一步說明。情況一,A方提出了一個細緻縝密的論點,並不容易立即理解,但得以完整陳述。未料,R方的辯士一上來,並沒有要加以回應的意思,只想照原本的架構陳述。經裁判指出,A方的論點值得認真回應,R方辯士仍一頭霧水,迫使裁判必須為其摘述該論點。這顯示 A方陳述時,R方並沒有認真對待,或者沒有聽懂。這是不夠理解傑賽普兩造對立的結構。

情況二相反,是「非常」注意兩造對立:R方一上來,首先針對A方論點,逐點指出不符事實或值得反駁之處,足足花了五分鐘才進入自己的架構。此為反例:較佳的作法,應是依循自己的架構陳述,到了相關處,狠狠的反駁對方,而不是讓反駁凌駕於陳述的順序與結構。

 

台灣傑賽普的危機

希望以上的「教戰診斷」,有助於非常務實的了解傑賽普此一活動的特性。最後,容我對傑賽普整體,作簡短的診斷。

台灣傑賽普三十多年,在整體對英文口說不友善、國家不重視國際法、法學教育不利批判式思辯的艱困環境,一路走來,靠的是參與者的熱情與投入。沒有特質報酬,失敗而歸的多,勝出出國比賽的少,不為別的,只為參與者個人在過程中的收穫。曾經在一次推廣講座中,一位老師坦率的問,這樣需要投入這麼多時間的比賽,沒有學分,沒有獎勵,學生有什麼誘因參加?有什麼用?在座的另一位,代我回答:「無用之用,是為大用。」

但傑賽普的危機,不只於缺乏資源。對我而言,當前台灣傑賽普最大的危機,是失去台北以外學校的參與,正逐漸變成台北的各大學在玩的遊戲。失去參與者的傑賽普,就不能算是傑賽普。這背後當然有向來的結構性問題,但這對台灣整體,是不好的,也是不應該發生,或任由其惡化的。主辦單位如果還有一點資源,應該正視這個問題,採取積極的措施,扭轉一下台灣的國際法教育,或藉由推廣傑賽普,反向提昇學校及同學對國際法的興趣。

徐寧 – 泰國曼谷海外實習心得

2017 海外暑期實習心得分享

徐寧

 

實習期間:2017/07/14~2017/09/10

實習地點:Tilleke & Gibbins 曼谷總部

 

  1. 背景

我大學就讀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大學參加亞洲法律學生聯盟(ALSA);大三時,前往新加坡管理大學交換,回國延畢一年參加WTO國際貿易法模擬法庭比賽,從資料蒐集一直到整理論點、訴訟策略,讓我深感自己在法律這個專業領域的不足,但最後打入總決賽、在WTO總部獲得進入準決賽的成績,也感覺台灣人並不比其他國家的學生差,經過練習,我們也可以在國際的舞台與他人競爭。

  1. 如何找到實習資訊?

現在可以透過如系所、學校、或是民間仲介機構等管道找到海外實習,可是我找這個實習時並沒有用什麼特別的作法,當時,我有興趣的國家除了泰國之外,還包含新加坡、日本等國,於是土法煉鋼的上網搜尋目標國家的律所排名、主要業務,並確認該律所過去是否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因為過去出國和社團的經驗,我有認識該家事務所過去的泰籍實習生,可以問一些詳細的狀況;但其實許多律師事務所徵才頁都有特別標明不接受非本國籍的實習生,雖然還是可以投看看,但這應該也是許多履歷最後石沈大海的原因之一。當確定該家事務所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後,可以進一步搜尋網路上的實習心得,藉此了解實習生的待遇(大概都會指派怎樣的工作,是否需要加班等等),以及簽證要求等,才知道自己可以配合實習多久。

  1. 公司簡介

Tilleke & Gibbins成立於1890年,是東南亞區域最大的綜合型律師事務所之一,在曼谷,河內,胡志明市,雅加達,金邊,永珍和仰光等七家分所,有150多名律師和顧問執業。業務範圍包括商業交易和併購,爭端解決和訴訟以及智慧財產權訴訟與智財申請流程。

Tilleke & Gibbins規模最大,收益最主要的來源是智慧財產部門,分為商標部、智慧財產執行部門(Enforcement),以及專利與規範事務部(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大致上商標部門主要在處理商標申請,智慧財產執行部門處理訴訟爭端等,專利與規範事務部處理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

Tilleke & Gibbins的實習制度十分完善,每年都有開設名額讓國際法律學生前往實習,實習至少為期兩個月,期間實習生將完成Supervisor交付的專案、向律師與主管報告進度,每週亦須完成每週實習工作報告,以利調配實習生之學習情況與進度。

  1. 實習工作內容介紹

我所屬的部門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下的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事務所指派三位Supervisor給我,其中一位即為合夥人Alan Adcock,另外一位是部門經理Atthachai Homhuan博士,另外一位是顧問Jakkrit Kuanpoth教授,他們三位分配給我的工作比重,大致形塑了我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

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包含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由於各國的法律事務所部門劃分各有所別,過去我並不熟悉智慧財產部門下竟也包含這個領域,在學校學習的「智慧財產法」也幾乎不會碰觸到這部分的知識,所以一開始實習時,不免懷疑自己是不是應該做這些工作?又是否能勝任?慢慢地才在摸索中學習。因為Regulatory Affairs的核心在於藥品專利申請,還有藥證許可等,在我所工作的樓層,專利師、工程師、藥劑師比律師還要多,部門經理Dr. Atthachai是最主要指派工作給我的部門主管,因此實習期間,大部分的工作是偏向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

  • 法規研究

與其說是法規研究,可能比較像是回應客戶的法律問題,在實習期間,我遇到許多不同面向、不限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只是總結而言,都與法律的實際解釋與適用有關。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份營業秘密法的工作,其法律問題在於一家欲在泰國製造販售水生動物飼料的廠商,想知道泰國營業秘密法中關於公職人員保密義務具體執行的方法為何?這份工作有趣在於牽涉到兩個法律的競合(Trade Secret Act和Animal Feed Act),由於我無法閱讀泰國營業秘密法母法(有英譯)以外的行政命令與規則(沒有英譯),主管指派我與幾位泰國實習生一起進行工作,這對我而言是十分新鮮的事情,因為通常各實習生所屬的Supervisor是不同的律師或專利師,所以並不常有一起合作的機會。

客戶的問題牽涉的法律解釋問題,是水生動物飼料的配方該不該當於Trade Secret Act中的“agricultural chemicals”?更有趣的地方是,我們也直接致電農業部詢問,卻被踢皮球說是另外一個部門負責的事務;致電漁業署,受理人員又表示他們從未處理過商業秘密事務,無法提供確切的答案。雖然這聽起來是有點徒勞無功,但是我在其中感覺到法律真的是存在於經驗中,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問題,也許也不會發現泰國的法律中有一個很神奇的漏洞,將政府人員的保密義務限制在受理藥品和農業化學物申請上,那麼其他同樣被規定要申請產品許可的產品,適用上就出現疑慮。

Tilleke&Gibbins也長期與國際知名的智慧財產研究機構合作,協助起草介紹泰國藥物監管標準、製藥與技術情報、如何在泰國進行智慧財產管理等報告。在實習期間,對我而言最具有挑戰性的就是這份統整並摘要泰國的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Act)的工作,光是Ministerial Regulations就有六十多份,那段時間,我花了很多時間了解醫療器材的分類、相關的申請規範流程等等,由於東南亞國協正在逐步統合的過程中,現在泰國與東南亞各國的立法進程,除了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外都還未進入內國法化的程度,因此在統整的時候更要一邊參考東南亞國協醫材準則(AMDD)。說實話,即便看得眼光繚亂,直到最後我都不敢說自己很了解這些申請流程!流程規定僅是法律文字,與實際向FDA申請的過程仍有一段差距,又因為我並沒有藥物相關的背景,完成這份報告的難度很大,因此我也覺得了解如何適時地跟主管回報狀況—求救也是一門藝術,在時間壓力之下,又加上自己的背景知識不足時,與同事合作是必須的。

  • 與他部門、他國分所的合作

在執行業務上,雖然智慧財產部門分為好幾個子部門,但是我發現分工並非劃一分明,智慧財產案件常常牽涉到不只一種智慧財產權,例如一份授權契約、或是加盟連鎖契約等智財商業化的過程中,時常也有其他財產權的爭端,所以我的部門也會接到爭端解決部門要求協助訴訟案件。

除了跨部門,Tilleke&Gibbins更有跨國的業務,例如一食品進口商(非泰國商)希望在泰國設廠製造,並且出口到東協幾個特定國家,於是委託Tilleke&Gibbins進行各該市場進入的法規調查,包含關稅與非關稅的貿易障礙(如商品檢驗規定等等)。這樣的工作不只涉及Regulatory Affairs,更涉及一般商法部門會處理的公司法人登記與外資規定,還有國際貿易上HS Code等關稅減讓、自由貿易區特殊規定等等,雖然沒什麼大不了的法律知識,只是就客戶要求提供市場進入的門檻分析;還是覺得因為過去曾經參加過WTO辯論隊,接觸過這些資訊,起碼上手得快。我做的報告,也直接傳給印尼所和越南所當範本,算是小小的成就。

  • 專利申請Office Action回應

雖然在實習期間遇到的傳統智財議題並不如想像多,這次實習有機會處理到泰國發明人申請美國專利案件,因此經手到USPTO的Office Action,在一些案件中,審查員要求申請人提出「限制或選擇」,針對本發明案進行分割。律師要求我摘要Office Action的意見,將核駁內容告知客戶,例如關於新穎性、進步性部分,將審查員用於引證的前案都找出來研究,並且跟律師討論是否要反駁審查官的意見,並且注意前案與本申請案究竟有沒有可比性(是否在相同發明類型),前案的教示有沒有相反(Teach away)的情況,再建議申請人如何回覆Office Action。由於Office Action的回覆期間可以達到三個月不等,律師也說明他通常會安排與發明人的會議,由發明人的角度,更能夠指出存在Secondary Consideration的可能性,例如:長期未能滿足的需求、未預期的結果、和商業上的成功等等,終於能把課堂上所學應用在實際案例中,是十分有趣的體驗。

  1. 實習心得

Tilleke&Gibbins的實習計畫給實習生很高的自由度,很多機會需要自己積極的爭取,例如我的Supervisor Khun Alan也身兼LES Thailand(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泰國分會)的主席,所以Tilleke&Gibbins經常舉辦學術研討會等活動,在工作之餘,我也藉機會參加USPTO和LES Thailand主辦的IP Training for Innovative Entrepreneurs,其中請來的講者有來自台灣外國法事務所的顧問,也有香港的執業律師,討論有關智財契約擬定、談判技巧,在Tilleke&Gibbins也曾經請來美國的John Orcutt教授來講授智財鑑價,對於泰國而言這是很新的概念。

如果待上差不多四個月的話,主管會安排輪調到不同的部門,因為我只能工作兩個月,因此這次兩個月在同一個部門,但是我覺得實習有趣的地方不只是工作,也在於看見法律案件工作之外事務所的運作方式,所以也不會覺得可惜。這次實習非常幸運剛好有機會參加季度的律師會議,除了各部門有律師報告新修法動態等等,事務所派去參加國外訓練課程的律師和初級合夥人也會分享他們的課程內容,合夥人也會就幾個重要事務所營運的事務宣布。另外,會議的一個環節是,所有新進律師和實習生對全所人員自我介紹,因為實習時有一個小小的自我要求,就是要在當地儘量用泰文,那時我就決定用泰文自我介紹!

  • 挑戰

在實習瀕臨尾聲時,因為Tilleke & Gibbins非常良好的工作環境,我非常希望未來有機會再來泰國發展。以工作硬體環境方面,在Rama III路上的辦公室佔有六層樓之多,包含演講廳、圖書館、會議室、健身房、檔案室、員工Lounge、當然還有各個辦公室等等,空間十分明亮寬廣,工作的氛圍很積極,但並不令人感到躁動,是十分舒服的工作環境。

但是以外國人來在泰進行法律事務而言,我認為仍然有相當難度。在研究與適用泰國法時,經常遇到沒有完整英文翻譯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新修法,或是有很多Ministerial Regulations的時候更麻煩。當然這是關乎我的部門性質的問題,其他部門主要進行Corporate業務的有更多外國律師,他們認為在合約談判和民商法相關的領域不太有什麼困擾。但是捫心自問,如果我對於英文的掌握度還不如英美的母語人士,那麼我哪裡比一個假設英文也非常優秀,又能懂泰語的泰國人吃香?我認為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有很大一部分與當地法律語言是相關的,如果不懂泰文,直接的影響就是無法閱讀法院判決,這是我未來會繼續思考的問題。

同樣與語言相關的體會,就是每個人的語言程度不一樣,如何用他人聽得懂的方式互相溝通、合作。這可能是在非歐美國家實習才能夠有這樣的感受,在Tilleke & Gibbins實習,對於我的Supervisor合夥人是美國人,英文又快又精準,我一定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去和他開會,但是溝通理解上都沒有問題;然而跟當地年紀較小的實習生,或是秘書合作時,他們的英文程度就有相當落差,這時我也會學著改換說話的方式,放慢並且講得更清楚明瞭。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我發現來自歐美國家的實習生有的就做不到這點,而常有溝通困難。

  • 更好的工作態度

在前面幾週,面對繁瑣的工作項目,有時我會感到煩躁不安;然而慢慢提醒自己,雖然在Tilleke&Gibbins我的職稱僅是實習生,但是我應該把自己當作律師看待,不管是怎樣性質的工作,不管跟我的知識背景有沒有相關,就是要人去完成這些工作。一位好律師,是令人放心的律師,如果我能讓主管放心交付工作,相信我時間到之前一定會完成,這未嘗不是體現我對工作的責任感。每個交辦的研究等等,律師都在倚賴我給他的回答,想到他會用我做出來的東西回答客戶,讓我覺得做每件事都要兢兢業業;而實際上也是如此,在幾次與客戶往來的信件,主管都是直接以我擬定的信件草稿寄出,未做太大修改;甚至我曾經用on behalf of的方式,代替合夥人寄信給客戶。

  1. 結語與反思

在國外工作是一個非常新鮮的體驗,但是在一個不同文化脈絡底下,待人接物的方式對於外國人而言可能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一般人可能以為泰國是一個很自由、很開放的國家,實則泰國人尤其重視禮貌、輩份(但是又與韓國或日本不太一樣),舉例而言,在泰國指稱他人的方式,並非叫對方的「姓」,而是「名」,並且在前面可以用不分男女的「Khun」。在辦公室裡,我們則會叫前輩或是主管名字前以「P’」做開頭。對於外國人而言,我一開始以為這兩個字是可以互換的,然而鬧出了一些笑話才知道,只有對比較熟悉的前輩才可以使用P,對於不熟悉的前輩或是客戶,應該只可以使用Khun。

另外,我在泰國給予自己的一個要求,就是盡可能的學習當地語言。原本甚至打算在工作之餘報名語言班,然而兩個月時間不算長,下班後也已無力去上課,所以在生活中,不管是點菜、問路等等,我都盡量和店員和朋友學習泰語,在一個月左右時,我已經可以在計程車上用全泰語跟司機溝通路線,雖然這遠遠不能算得上「商用泰語」或是「法律泰語」的等級,但是對我而言是一個努力的開端。

在泰國短短的兩個月,我親身感受到泰國的國際化程度已經比台北還要高,不僅在泰國有許多跨國企業,在街頭看到的西裝畢挺的上班族,也有許多不是泰國人的面孔。以我的事務所為例,按照一般的理解,1890年創立於曼谷的Tilleke & Gibbins應該是一個所謂的「本土律所」,然而在事務所內每個部門都有外國律師,包含日本、英國、美國等地的法律工作者(在泰國律師為限制行業,僅能稱作顧問),事務所內部定期開會,也都是使用英文,甚至連所內的資安講習也是英泰雙語,為了各地分所的跨國溝通的需求,以及東南亞未來進一步整合成東協經濟共同體的大環境之下,自然各個產業也非常需要良好英文能力的人才,這是台灣法律系學生可以進一步要求自己的目標。

另外,Tilleke&Gibbins優良的實習制度,讓我反思台灣律師事務所似乎沒有那樣的實習生態實在很可惜,在大學時,我也如一般的法律系學生一樣只思考著修課,如果可以的話則盡快考完國考。然而在泰國,本地與外國的大事務所每年都在泰國各大法學院辦實習說明會,在大三、大四的泰國法律系學生之間,有的在NGO,有的在事務所,大多都有兩次以上的實習經驗。

法律事務所籌劃有薪實習計畫,招收尚未受過完整法律訓練的年輕學子固然是一筆投資,但藉由此機會,我看到Tilleke & Gibbins明確的指向各大學最頂尖的學生,市場上也知道,能在Tilleke & Gibbins的學生都是各大學GPA最高的學生,而讓這批學生熟悉事務所的制度與環境,也對未來的求才有所助益;對於學生而言,不僅有機會接觸法律實務工作,也可以讓這些同學了解自己究竟是否喜歡、是否適合在事務所工作,或是比較適合在公司或NGO?甚至是究竟喜歡哪一個領域的法律?對於事務所和學生之間應該都是雙贏的作法。

據我的觀察,Tilleke&Gibbins的客戶有許多為國外廠商,信件往來內容及資料也以英文居多,所以對於英文閱讀及寫作有一定的要求,而在和當地實習生合作時,雖然可以感受到他們因為年級尚低(多為升大三學生),法律背景知識並不扎實,但是在Tilleke & Gibbins需要和主管或是客戶大量以英文溝通,他們的英文能力十分令我驚豔,我並不知道在台灣,同樣大三的學生有沒有辦法這樣以英文學習,承擔工作?如果是三年前的我,有辦法像她們一樣嗎?

在泰國實習的經驗,也許我只能稍微窺見一個跨國事務所的運營,還有稍稍體驗身為一個律師的工作性質,但是能有這樣走出台灣的機會,要感謝盤安基金會提供獎學金,幫助我能自立負擔機票出國追夢,也讓我打開認識東南亞的一扇窗,結交許多泰國與世界各地的朋友,這些獲得,遠比單純的法律知識更顯得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