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法:我國的挑戰以及展望

主講人:田力品副教授、張佳康副教授、蔡沛倫助理教授

記錄: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鄭宇辰

2025.12.10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公益信託超國界法學發展基金、政治大學傑賽普國際法研究社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2025 年 12 月 10 日的第五十九場【現代國際法講堂】:「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法:我國的挑戰以及展望」,邀請到了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田力品副教授、張佳康副教授以及外交學系蔡沛倫助理教授分別進行發表與綜合與談。開場時,主持人陳純一老師先分別介紹田老師在我國國軍擔任軍法官的背景、張老師於國際組織工作的實務經驗,以及蔡老師的學術專長,期盼透過講者多元的經歷激盪出更多對話與反思。

國際人道法於我國的適用性|蔡沛倫 助理教授

蔡老師首先針對「國際人道法於我國的適用性」為題進行演講。蔡老師首先點出,在論及人道法的適用問題前,首先需要釐清義務來源。就國際人道法條約而言,我國未必都有參與,且批准程序上亦可能面臨障礙;另一方面,國際習慣在我國雖有國內法效力,但未有明文規範時,適用性仍有疑慮,且無法以刑法處罰違法者。此外,我國國內仍有零星規範,如陸海空軍刑法第 55 條、交戰規則隨行卡 [1] 等。

接著,蔡老師切入衝突定性(Classification of Conflicts)的問題。蔡老師強調衝突定性會直接涉及法律規則的適用性、司法追訴戰爭罪行的構成要件、國際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規範保護密度差異,以及他國的權利與義務問題。蔡老師除探討傳統定義下的國際性武裝衝突外,也論及將兩岸衝突定性為民族解放運動的可能性和挑戰。最後,蔡老師指出,在兩岸可能發生之武裝衝突背景下,除評估規範密度,亦需要進一步思考如何說服友邦形成共同且有力之法律立場,預先建構因應不同情境與層次的定性論述,並於國內推動國際人道法之立法化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規範得以落實。


[1] 相關討論可參考蔡老師和 Rob McLaughlin、Hitoshi Nasu 教授合著之文章:https://lieber.westpoint.edu/taiwans-new-rules-engagement/

武裝衝突法的限制:我國軍方的實踐|田力品 副教授

田老師以自身服務我國國軍的背景,探討我國如何藉由交戰規則(Rules of Engagement),實踐武裝衝突法的規範。田老師首先指出,交戰規則旨在達成並平衡我國軍事行動之政治、軍事、法律目的,並在上述面向取得正當性。交戰規則不得牴觸武裝衝突法,且其不僅是武裝衝突法的重述,而是提供更為嚴謹的規範。

田老師以美國發展為例,說明其核心精神在於確立單兵和指揮官的自衛權行使。田老師特別指出,此處並非指涉《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或習慣國際法下屬於國家的自衛權(Jus ad bellum 的領域),而確保在武裝衝突法下是作戰方法手段之合法性(Jus in bello 的領域)。最後,田老師則探討我國交戰規則發展,指出用槍時機、攻守勢作戰、分散式指管等都需要交戰規則,並期待我國能在既有法制架構下,更加完善相關規範。

我國為何應該加入國際刑事法院?|張佳康 副教授

張老師首先由國際刑法的歷史發展與功能切入,說明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之於當代國際法秩序的重要意義。隨後,張老師則分別說明國際刑事法院可行使之屬人管轄(Personal Jurisdiction)以及屬地管轄(Terrirotial Jurisdiction),並依序討論《羅馬規約》所規範的罪行(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及其內涵。

隨後,張老師則切入說明,我國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符合國家利益。一方面,可以藉由承擔國際法下的義務,展現對受害者的聲援與對國際正義的承諾;另一方面,亦可藉由接受其管轄,對訴諸武力的一方增加嚇阻效果,成為決策中的顧慮。張老師最後指出,在亞洲批准率較低的情狀下,國際刑事法院接受我國參與,亦能防止區域衝突成為國際刑法追訴的真空地帶。因此,我國應積極研究並發展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律策略 [2]。


[2] 相關討論可參考張老師先前訪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bLm0am4Y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