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謝英士律師:從人的法治到自然的法治 ─ 談國際環境法的演進與挑戰

主講人:謝英士律師

記錄:政治大學陳怡安

2014.05.14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十七場現代國際法講堂,於民國103年5月14日邀請了謝英士律師來與大家一起談談「從人的法治到自然的法治──談國際環境法的困境與挑戰」。謝英士律師在演講中,首先從2009年台灣十大環境新聞中排名第二的戴奧辛爐渣汙染案件談起,冶煉廠排放的集塵灰含有高濃度的戴奧辛,造成鴉農、鴨蛋的汙染,由於受害者需要義務律師,這起事件使謝英士律師開始投入環境公益團體、環境法這個領域。

演講中謝英士律師談到,從法律人的視角來體會環境。法律人要如何與環境對話,由於並不是生態專家,在對環境科技、生態學沒有概念的情況下,可能會遭遇不少挫折。然而我們應重新去思考法律的目的,是否只是以彰顯正義為目的?如果是,那是彰顯誰的正義?法律真的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嗎?法律是屬於誰的法律?在演講中謝英士律師帶領大家探索對環境的認識,思考環境究竟是什麼?環境觀的轉變仍在發展之中,過去我們多以人類自己的物種為中心,近來動物權的概念開始出現,我們所關照的層面應該更加擴大,在思考人與其他生物之間的關係時,不要被傳統法學的理論框架所侷限,才能真正進入環境法的世界。

謝英士律師認為,人的法治發展了近千年,從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打破王權、美國獨立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等等,直到現在人權的觀念還在發展,甚至可以說還不成熟。關於自然的法治,過去帶有神祕主義的思維,認為天災是天譴,於是尋求宗教上的解釋。至今我們對自然的理解仍然相當有限,自然資源,像是山川河流等等,在法律中的地位是屬於法律的客體,而不是法律主體。這樣的法律觀當然限制了人類正確對待自然的可能性,也是人類與自然迄今為止無法和諧共處的原因。因此,在未來的世代、氣候變遷的時代,人類如何從精神、心裡、法律、制度等不同層面尋求與自然共處的方法,使後代子孫也能享有豐富的自然生態環境,也就是所謂自然的法治其實非常重要。以生存權為例,過去我們可能對於生存權的內涵理解得比較狹隘,但現在我們要要正式人類無法脫離自然環境而生存,因此,維持一個健康的環境系統,例如乾淨的水、空氣、土壤就變得非常重要,也是我們重新認識、詮釋生存權的契機。這是國際環境法所帶來的正向改變,也豐富了環境法的面貌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