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場【現代國際法講堂】-申佩璜司長:國際法在我國外交上的實踐

主講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

記錄:政治大學蔡詠潔

2012.10.19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六場講堂,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邀請到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介紹國際法在我國外交上的實踐,與會有政治大學趙國材教授和陳純一教授,講堂著重在條約處理以及法律問題的解決,以互動的形式和現場進行問答,並透過實例說明。

開場,申司長便指出外交部的法務人員所具有雙重的身分:treaty maker以及legal advisor,而在各國外交部法務單位的編組不同,優缺點亦不相似,如我國及多數國家,便是採取融合在外交體制內,自職業外交人員中尋找法律人才,因而能更了解外交實務上之需求,但由於需外放易導致法律專業不易累積深化。席間,有同學問道:條約司在締約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申司長表示條法司在國內會視締約內容與相對應之主辦機關合作,如自由貿易協定和經濟部合作、科技協定和國科會合作等。隨後陳純一教授提問:訂定條約前,條法司對於條約之格式、何時生效、何時終止以及細節修改,如何確認其完整無誤?申司長回應,條約司對於簽訂之條約格式及內容會仔細審核,有時亦會派人實際參與協商,例如:我國和日本航空權利之協商。趙教授則指出有時所簽協定只對台有拘束力,與締約國則無,例如和澳洲的MOU,申司長言明此類情形通常發生在與非邦交國之間,而外交部採取”Agree to disagree”的策略,雖然雙方在協定上定位見解並不完全相同,但都經由適當程序使該協定按本國國內法生效實施,保障彼此權利。

談到我國近年對外締結條約協定趨勢,申司長表示美國與我國雖無外交,但因在經濟、文化等層面關係密切,故於1990年至今此段期間排行榜中位居第一,高達18%,有些國家如德國和瑞士,與我國雖無邦交,但為便利本國廠商在台投資,亦願意與我國簽署協定避免雙重課稅。而在我國對外締結重要條約協定,申司長以曾親身參與的航權協定為例,由於中國大陸對於一中的堅持,認為所有飛到台灣的外國航班皆須得到中方的同意,我國在簽約上因此遭遇政治上的阻礙,此時,應變對策則是採取不公開、低調之八種模式,並運用對航空法的知識以及創意突圍,所謂有志者事竟成(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仍然能夠達成雙邊合作安排。

與會者問道,近日美牛進口議題,在法律、政治和國民健康上爭議不斷,司長的看法如何?申司長表示之前曾在美國的農業州服務,並指出引起爭議的來克多巴胺雖在台灣被禁止,但在美國為合法的,而美國民眾也食用相同的肉品,故美國認為無安全上之疑慮,然我國的飲食習慣與美不同,在食用內臟等方面仍有疑慮,以致引發爭端。另一方面,由於美方極力向我方遊說爭取,我國也瞭解必須克服在此項非關稅貿易上的障礙,隨著立法院修改食品衛生法,事件也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