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Mr. Richard Desgagné: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可受理性

主講人:國際紅十字會區域法律顧問Richard Desgagné先生

記錄:政治大學黃綺聿

2012.12.16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八場現代國際法講堂,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邀請到國際紅十字會東亞、東南亞與南亞地區區域法律顧問Richard Desgagné先生,從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相關條款來探討本次講堂的主題〈國際刑事法院的案件可受理性〉。

Richard Desgagné先生首先先說明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簡稱ICC)管轄權的範圍。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而建立的,這個規約是自2002年7月1日以後生效,不溯及既往,因此國際刑事法院只對2002年7月1日以後的行為有管轄權。而國際刑事法院處理的犯罪行為依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五條,僅限於滅絕種族罪(the crime of genocide)、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戰爭罪(war crimes)、侵略罪(the crime of aggression)四種。侵略罪的定義一直受到爭議,各簽約國直到2011年方達成共識,因此侵略罪的適用要2017年以後才生效。

接著,Desgagné先生開始說明國際刑事法院如何行使管轄權。事實上,國際刑事法院的起訴,是由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將可能有上述四種犯罪行為的「情勢」(situation)提交給檢察官(prodecutor),由檢察官在進行調查後決定此「情勢」中的起訴對象並提起「案件」(case)。另外,也可由檢察官自行開始調查(proprio motu)。而何種「情勢」是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第一種為犯罪行為地在締約國領地內,第二種是行為人國籍為締約國。Desgagné先生提到第一種情勢飽受爭議,也是許多國家不願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原因之一。舉例來說,菲律賓為締約國而美國不為締約國,但若美國在菲國的駐軍有犯四種罪名的可能,便有國際刑事法院管轄。而對於行為地不在締約國領地內、行為人國籍也非締約國的情況,國家可向書記官長聲明,表達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有關犯罪的管轄,進而賦予國際刑事法院特設管轄權(ad h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