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愷致:國際刑事法院對蘇丹總統之逮捕令

張愷致*

2003年起蘇丹政府軍及其附屬阿拉伯民兵組織,在達佛(Darfur)地區與反叛軍的衝突中,因涉及謀殺、對非戰鬥員之平民進行攻擊、強暴婦女、刑求並強迫大量達佛地區之平民遷離,被質疑違反國際刑法下戰爭法相關罪責。在該事件中,估計共有超過四十萬人死亡,並有超過二百五十萬人逃離至查德尋求庇護,聯合國安理會亦在2004年間將達佛案移交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調查[註一]。其中蘇丹總統Omar Al-Bashir,亦被質疑參與了蘇丹政府軍在達佛地區行動的設計與規劃,而在2008年在國際刑事法院被以包括刑求及刻意攻擊平民等在內的五項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兩項戰爭罪(war crime)等七項罪名起訴,國際刑事法院也在2009年三月也對Al Bashir發布逮捕令,要求羅馬規約之締約國、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及其他相關國家協助逮捕Al-Bashir,並將其移交至國際刑事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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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民、譚偉恩:人民幣崛起:以歐元模式引領或以美元模式主導?

廖福民(中興國政所研究生)
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

 

一、強勢貨幣與權力的關係

國際間強勢貨幣的形成往往肇因某個經濟體或國家具有優異的經貿實力。以目前市場上公認的主流交易媒介—美元(Dollar)為例,其所以能夠取代二戰前的英鎊,乃是因二戰結束後的美國是當時國際間唯一的經貿強權,其餘國家,特別是原本經貿實力不弱的西歐工業化諸國,皆因捲入戰爭而受到牽連,整體國力大幅衰退,百廢待興。美國趁勢崛起,並巧妙運用制度性權力(institutional power)主導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的形成,[1]充分掌控20世紀中葉之後國際間的貨幣流動秩序、援助發展模式,以及貨品貿易建制,為美元今日極強的競爭力打下穩固基礎。

在美元之外,如果還有什麼貨幣能被視為全球交易市場上的強勢貨幣,大概就屬歐元(Euro)了。這個在歐洲聯盟(the European Union, EU)之下伴隨而生的新興貨幣曾一度成為美元的強力挑戰者。儘管歐元在性質上並非專屬於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所發行的法定通貨,而是基於歐洲市場整合成功後的共同貨幣機制,但只要細究歐洲通貨單位(Europe Currency Unit, ECU)與歐元的得以順利形成的原因,強權—德國—主導的模式依舊。[2]準此,強權本身作為一項自變數(the independent variable)似乎與國際強勢貨幣的形成有著極密切的因果關係,從而令人不禁想追問,仰賴出口貿易而經濟崛起的中國,是否有可能繼美國或歐盟之後,在國際市場上成功地將人民幣送進國際強勢貨幣的名人堂? Read more

張愷致:淺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習慣法下條約的解釋與適用

張愷致*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簡稱條約法公約),是當代解釋適用國際法時最常被援引的法源;條約法公約中舉凡「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不拘束非締約國」、「條約首應依文義進行解釋」等概念,均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故解釋適用國際協定、公約時,我們也會習慣性地先找尋條約法公約內是否有相關規定。但須注意的是,條約法公約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所有國際協定的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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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恩:亞投銀(AIIB)的制度功能及未來影響

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

由中國發起的亞洲基礎建設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是否正對國際貨幣基金(IMF)、世界銀行(World Bank)、亞洲發展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等現有的國際金融與發展銀行機制構成挑戰呢?這個問題目前有正反兩種觀點,各個國家依循不同立場和判準而有相異的理解。本文目的有二;一是簡要說明正反兩派的觀點,一是從發展銀行的功能與制度面分析AIIB未來可能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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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恩:解析美印氣候合作

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國總統Obama與印度總理Modi近期會晤商討如何共同努力促使今年12月在巴黎召開的全球氣候變遷會議能夠突破存在於已開發國家(developed countries)和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的僵局,順利產出新的抗暖共識。兩國領袖針對攜手發展再生能源(例如:美國的國際發展署(the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將置設一個投資辦公室在印度,推動有關發展印度清潔能源的投資)與抑制空氣污染(例如:美國將透過環保署執行測量與改善印度城市空氣品質的計畫)也擬定了初步之合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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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漢儀:新二〇一五共識:一個中華,互不否認,和解共榮

邵漢儀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改自刊載於中國時報「名家觀點」(民國104年1月12日)與聯合報「民意論壇」(民國104年1月19日)之兩篇投稿文。)

 

日前柯文哲質疑「九二共識到底是什麼?」再度引發兩岸熱議。二十二年來,類似的質疑聲不絕於耳。除非是少數兩岸專家,都很難說清楚其內容。究其原因,「九二共識」原本刻意的「美麗模糊空間」,過於模糊。而民進黨始終否認「九二共識」存在,是「沒有共識的共識」。姑且不論柯P是否因政治素人或因反對而提出質疑,當台灣內部未凝聚共識,如何與對岸有共識?因此,柯P提問兩岸是否能以新思維尋求新共識,不無道理。事實上,對岸曾伸出橄欖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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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恩、洪銘德:治理暖化的新途徑:裂解模式

譚偉恩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

洪銘德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摘  要

 

為什麼目前氣候治理的全球模式會成效不彰?因為它提供的合作方法背離了主權國家的需要,沒有認真考慮暖化的問題在本質上所具有的特殊性。國際社會因為對於氣候治理普遍存在著一種迷思,相信只要有政治意願和以科學為基礎所提供的減碳目標,就足以抑制暖化,導致忽略國內政治因素的影響。

本文在檢視傳統全球暖化治理機制的缺失之餘,建議一個務實可行的替代方案—裂解模式;這是一種以碳排大國為基礎的特定雙邊或有限多邊合作模式,不但可以提供發展中國家相對具體的減碳誘因,而且能促進南北國家在調適與緩解氣候變遷上的務實合作。最近美中形成的《氣候變遷共同聲明》便屬一例。

 

關鍵詞:裂解式途徑、氣候變遷、氣候治理、碳排放、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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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愷致:走出多邊談判的泥淖?淺談美中溫室氣體排放協議

張愷致*

在APEC會議期間,美國和中國針對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達成共識。根據協議,美國承諾在2025年時,其碳排放量應該較2005年標準排放量減少26~28%;相對的,中國則承諾減緩其碳排放量,並以2030年為其碳排放量上限,此外,中國亦承諾在2030年時,20%所使用的能源將來自如太陽能或風力等再生能源。美中之間針對溫室氣體減排達成協議,引起了很大的震撼,除了因為中國一改其先前認為歐美等國應對溫室效應問題負最大責任,而拒絕隊溫室氣體減排做出具體承諾之外,部分原因更在於中國和美國此全球二個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共同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作出承諾,讓人對未來全球共同對抗全球暖化看見了新的曙光。縱使有評論者認為照美國和中國協議內容,並無助於將全球暖化控制在攝氏2度內(暖化溫度應控制在攝氏2度內為各國在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所達成的共識),亦有認為此協議至少開啟了合作的可能,也為停擺多年的溫室氣體排放規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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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愷致:烽火迦薩 – 武裝衝突之國際法規範

張愷致*

 

2014年6月12日,三名猶太裔青年於迦薩地區失蹤並稍後確認遭殺害,以色列政府指控哈瑪斯應為此事件負責(哈瑪斯分支al-Qassam Brigades已承認為此事件主謀),並隨即對哈瑪斯控制的迦薩地區進行空襲;7月2日,一位巴勒斯坦少年被發現遭綁架並被活活燒死,巴勒斯坦社群質疑此為以色列激進分子所為,進而引發反以色列情緒高漲,巴勒斯坦社群並與以色列部隊開始發生零星衝突,哈瑪斯亦對以色列城鎮發射火箭彈作為報復。7月8日,以色列正式展開代號「護刃行動」之軍事攻擊,除空襲哈瑪斯據點外,更派地面部隊進入迦薩走廊欲一舉清除加薩通往以色列的地下通道,據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OCHA))至8月15日為止之數據,7月8日起之衝突共造成以色列方面66人死亡,巴勒斯坦方面1975人死亡 [註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統計,至8月12日為止,巴勒斯坦方面另有10193人受傷(包含3084名兒童,1970名婦女,368名長者)[註二]。迦薩以巴間的衝突,除了凸顯以色列建國以來當地的動盪及巴勒斯坦的困境外,此衝突中使用武力的正當性、比例性亦涉及諸多國際法之問題,以下僅就此次以色列和哈瑪斯衝突所衍伸之「國際性武裝衝突」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適用規範差異、使用人肉盾牌、使用子母彈和武力使用之區別性和比例原則等議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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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超國界法治典範 躍然紙上 (談林克穎案英國裁判書)

原文於2014年06月30日,刊載於中國時報,請點選連結觀看

 

林克穎經刑事判決定讞後,我政府即積極引渡林回台服刑,先獲英國會議員支持簽署(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Extradition of Zain Taj Dean,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再獲英國蘇格蘭法院初步裁判同意,是台灣司法及人權所獲的信任票。我國法院、法務部、外交部的努力值得肯定;蘇格蘭法院超越邦交「政治」、尊重「法治」的務實,更堪為超國界法治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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