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愷致:國際刑事法院對蘇丹總統之逮捕令

張愷致*

2003年起蘇丹政府軍及其附屬阿拉伯民兵組織,在達佛(Darfur)地區與反叛軍的衝突中,因涉及謀殺、對非戰鬥員之平民進行攻擊、強暴婦女、刑求並強迫大量達佛地區之平民遷離,被質疑違反國際刑法下戰爭法相關罪責。在該事件中,估計共有超過四十萬人死亡,並有超過二百五十萬人逃離至查德尋求庇護,聯合國安理會亦在2004年間將達佛案移交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調查[註一]。其中蘇丹總統Omar Al-Bashir,亦被質疑參與了蘇丹政府軍在達佛地區行動的設計與規劃,而在2008年在國際刑事法院被以包括刑求及刻意攻擊平民等在內的五項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兩項戰爭罪(war crime)等七項罪名起訴,國際刑事法院也在2009年三月也對Al Bashir發布逮捕令,要求羅馬規約之締約國、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及其他相關國家協助逮捕Al-Bashir,並將其移交至國際刑事法院受審。

然而,在2015年六月間,Al-Bashir以蘇丹總統身分參加了在南非約翰尼斯堡所舉行的非洲聯盟峰會時,卻引發了爭議。首先,南非是羅馬規約締約國,其在條約下有履行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之義務,但南非政府卻沒有依逮捕令逮捕Al-Bashir並將之移交國際刑事法院;其二,在南非內國法院作出政府應逮捕Al-Bashir的裁定後,南非政府依舊容任Al-Bashir返回蘇丹。對於南非政府未能依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逮捕Al-Bashir,除了顯示了國際刑事法院在執行層面上仰賴各國政府的配合而欠缺獨立的執行機制所造成的問題之外;此事件也顯示了國際刑事法院運作上和國際法下豁免制度所產生的衝突。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亦稱羅馬規約)第27條第二項,國際刑事法院對案件的追訴不受該犯罪嫌疑人在內國法或國際法下所得享有的豁免權影響,也因此倘現任國家元首或外交使節觸犯戰爭罪等國際刑法罪刑時,也不得以元首或使節身分所得享有之豁免權主張得免於國際刑事法院之追溯。然縱使國際刑事法院對犯罪的追訴不受豁免權之影響,此並不代表國家元首和外交使節全然不受豁免權的保護。如前述,國際刑事法院在執行拘捕犯嫌時,高度仰賴國際社會的協助,但當其他國家在國際法下仍負有遵循維也納領事公約及國際習慣法下元首豁免(head of state immunity)等賦予國家元首和外交使節豁免權規範的義務時,倘國際法院要求此些國家協助逮捕國家元首或外交使節,這勢將造成受請求協助國國際法下義務的衝突。正也因如此,羅馬規約第98條規定,除非國際刑事法院能獲得該使節或元首母國同意免除豁免特權,否則法院不得要求國家在違反國際法國家和外交豁免規範情形下執行逮捕或對協助執行法院命令。在南非事件中,因Al-Bashir是以蘇丹總統身分參加非洲聯盟峰會,在蘇丹未放棄其總統所得享有豁免權的狀況下,羅馬規約第98條自也成了南非政府得援引作為不執行逮捕的抗辯基礎。

最後,有消息指出,Al-Bashir計畫參加即將於九月底在美國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並在大會上發表演說。日前,前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Luis Moreno-Ocampo即投書建議美國應核發Al-Bashir赴美簽證,並在Al-Bashir抵達美國後立即將之逮捕並轉送海牙國際刑事法院受審;然而,因美國並非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其在條約法下並無逮捕Al-Bashir並將之移交國際刑事法院的義務,且又因聯合國安理會在2005年將達佛事件移交國際刑事法院調查的1593號決議中,並未課與非羅馬規約締約國配合國際刑事法院請求之義務時(僅請各國協助),因此在國際法下,美國並無逮捕Al-Bashir並將之移交國際刑事法院的義務,且又因依美國與聯合國所締結的聯合國總部協議,美國有義務核發簽證給赴美參與聯合國會議之人員並應保障其來去自由,故筆者認為縱使Al-Bashir前往紐約參與聯合國大會,美國恐怕也不會協助執行逮捕令並將Al-Bashir送往海牙受審,而此也再度凸顯了筆者前所提國際刑事法院欠缺有效執行機制的問題[註二]。

 

 

[註一]:國際刑事法院可行使管轄權的狀況主要可區分為二個類型,其一為國家為羅馬公約締約國,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其二為該案件由聯合國安理會依其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下權限移交國際刑事法院調查、起訴。由於蘇丹並非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在本案中是以安理會移交決議為行使管轄權依據。參見羅馬規約(Rome Statute)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註二]:日前,Al-Bashir也前往同樣非羅馬規約締約國的中國大陸參加對日抗戰勝利的閱兵活動,同樣的,中國大陸也未協助執行國際刑事法院所核發之逮捕令。

*作者為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候選人; NYU國際法組法學碩士(LL.M.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聯絡方式:kcchang0317@gmail.com。